1、附件 22017 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 年 4 月说 明1.填表单位为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领导。2.能耗是指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总量。折标煤系数参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并结合本地区公共机构消费能源的质量情况合理确定。3.按照考核评价表小项编号的顺序依次提供考核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以备现场核查使用,考核证明材料必须盖章。4.根据得分计算公式进行自评的考核小项,请在考核证明材料里写出计算过程。5.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 4 舍 5 入。6.考
2、核项目自评失实的,该考核项将不予计分,考核通报将予以点名。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 4舍 5 入。- 0 -第一部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12 分)1.1 人均综合能耗(4 分)评分依据:自治区 2017 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分解(地州) 和各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数据审核情况签字认定表。计分方法:按照分解指标预安排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节能目标的,得 4 分。未完成年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1.2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4 分)评分依据:自治区 2017 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分解(地州) 和各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数据审核情况签字认定表。计分方法:按照分
3、解指标预安排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节能目标的,得 4 分。未完成年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1.3 人均用水情况(4 分)评分依据:自治区 2017 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分解(地州) 和各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数据审核情况签字认定表。计分方法:按照分解指标预安排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节能目标的,得 4 分。未完成年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 1 -得分。第二部分 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措施情况(88 分)2 节能组织体系建设情况(11 分)2.1 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4 分)评分依据:相关通知、会议纪要、信息等。计分方法:(1)提供地州市成立公共机构节能
4、领导小组相关通知,并印发的,得 1 分。(2)提供地州市级领导出席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或机关事务工作会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会议纪要、信息、部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材料之一的,得 1 分。(3)被抽考的县市区均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得1 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中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市区数量*1/被抽考县市区数量)(4)被抽考的县市区均召开有县市区级领导出席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或机关事务工作会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得 1 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中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市区数量*1/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 2 -提供非地州市或
5、被抽考县区市范围成立领导小组相关材料的,如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成立领导小组相关通知的。不能证明有地州市级或县市区级领导出席会议的;不能证明召开的会议内容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的。2.2 公共节能管理机构设置情况(4 分)评分依据:确定负责部门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计分方法:(1)提供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成立节能科、室三定方案的,得 2 分。(2)被抽考的县市区均成立公共机构节能科、室的,得 2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成立节能科室数量*2/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所成立科、室职责不明确的;2.3 教科文卫体等系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3 分)评
6、分依据:教科文卫体等系统主管部门 2017 年期间印发的相关文件等。计分方法:提供地州市级、县市区级教科文卫体等系统主管部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开展本系统宣传培训活动的会议纪要、通知等材料的,建立本系统内考核评价制度的,每提供一项得 0.5 分,最高得 1.5- 3 -分,单个系统得分不超过 0.75 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提供各系统主管部门单位内部召开会议、部署工作相关材料,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相关材料的;仅转发文件的;不能提供两个以上(含)系统相关材料
7、的。3 节能资金保障情况(8 分)3.1 当地财政安排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经费(4 分)评分依据:本年度财政本级预算、决算或转移支付收付款等相关文件。计分方法:(1)提供本年度地州市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的经费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得 2 分;10 万元(含)-20 万元得 1.5 分;5 万元(含)-10 万元得 1 分;5 万元以下得 0.5 分,没有经费不得分。(2)提供本年度县市区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的经费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得 2 分;5 万元(含)-10 万元得 1.5 分;3 万元(含)-
8、5 万元得 1 分;3 万元以下得 0.5 分,没有经费不得分(县市区按抽- 4 -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3.2 当地财政安排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4 分)评分依据:财政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文件。计分方法:(1)提供本年度地州市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在 150 万(含)以上的,得2 分;100 万(含)-150 万,得 1.5 分;50 万(含)-100 万,得 1 分;50 万元以下得 0.5 分;没有资金不得分。(2)提供本年度县市区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 50 万(含
9、)以上的,得 2 分;25 万(含)-50 万,得 1.5 分;25 万元以下得 1 分,没有资金不得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4 节能制度与管理情况(5 分)4.1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2 分)评分依据:相关节能管理规章制度。计分方法:提供地州市、所辖县市区已颁布实施的公共机构节水、节电、节油、监督检查、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每份得 0.2 分,最高得 1 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 5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提供节能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节水、节电等能源
10、管理规章制度的;所提供相关能源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对象不是公共机构的;4.2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3 分)评分依据:监督检查通知、检查记录、总结报告等。计分方法:提供地州市、县市区本年度对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检查记录、总结报告的,分别开展一次得 0.5 分,最高得 1.5 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提供监督检查通知、检查记录、总结报告材料不全的;提供节能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节能检查相关材料的。5 节能推进措施(39 分)5.1 将公共机构节能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4 分)评分依据:绩效考核文件、签订
11、的目标责任书及考核检查记录。计分方法:(1)提供地州市本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标准,考核检查记录及结果的,证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的,得 2 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6 -(2)被抽考的县市区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的,得 2 分;未纳入的,不得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考核评价标准、考核检查记录及结果材料不全的,不得分。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不得相应分值。5.2 编制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 (2 分)评分依据:印发的正式文件。计分方法:编制印发地州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得 2 分,未编制印发的不得分。5.3 制定印发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并分解下达年度能耗下降指标(2 分)评分依据:印发的正式文件。计分方法:制定印发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并分解下达年度能耗下降指标的,得 2 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未制定印发的;提供节能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节能工作计划、任务分解等材料的;5.4 开展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本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