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二条 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A、AA、A 三个级别。AAA 表示信用优秀,AA 表示信用良好,A 表示信用一般。第四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
2、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第五条 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第六条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为 AAA 级企业;7590 分(不含 90 分)的为 AA 级企业; 6075 分(不含 75 分)的为 A 级企业;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第七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第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
3、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二)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五)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合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
4、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六)将确定的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浙江造价信息网”和“浙江造价协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七)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最终评价结果在“浙江造价信息网”“浙江造价协会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 评价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3 人,每组至少有一名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评价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满 8 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
5、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有未被记录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的,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动态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评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专职人员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发生附表三“不予评级”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附表 1: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表 2: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附表 3: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