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民职鉴办 20158 号关于征求2015 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为贯彻实施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规定,不断规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升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水平,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做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的各项落实工作,我们起草了2015 年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学习、讨论,并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及
2、电子版)于 2015 年 4月 20 日前报部职鉴中心办公室。部职鉴中心联系人:张超曼、李翔宇电 话:010-61591732/5454/5449 13311219230- 2 -邮箱:附件:2015 年民政行业技能鉴定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2015 年 4 月 7 日(此件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发布)- 3 -附件2015 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根据2015 年度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鉴中心)和各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及其主管部门联合签订2015 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3、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 。一、质量目标(一)贯彻“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和“高效热情、保密廉洁”的民政职业鉴定精神,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二)遵循“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规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提升技能人才评价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一线民政行业人员和有关机构的满意度。(三)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
4、理体系标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切实加强鉴定工作质量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督导工作,全面落实职业技能鉴定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能力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专家队伍素质,确保鉴定质量。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部职鉴中心组织的资格认证培训,取得证卡和上岗证。二、工作目标- 4 -(一)根据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 年)的通知(民函2011265 号)要求,各鉴定站根据部职鉴中心工作要点和文件要求,实际本地情况,制定相应鉴定实施方案按照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部职鉴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二)根据计划
5、,本年度鉴定人数应不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总人数的 %,使一线技能人员持证率提高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鉴定质量管理。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应用质量管理体系理念、方法和技术,推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水平和鉴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三、工作要求(一)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开展鉴定。每次鉴定均需向中心备案。经部职鉴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工作。利用好“民政部技能人才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平台” ,按时、按程序审核、
6、上报有关资料。(二)各鉴定机构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民政部职鉴中心“国家题库民政行业分库”中提取试卷。对尚未开发题库的职业,由部职鉴中心指定鉴定机构相关专家,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并按命题技术要求命制试卷。其命制的试卷经民政部职鉴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考试。(三)试卷在编制、合成、印刷、邮寄、传递、评阅、返还及保管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并建立责任制。(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遵循“考培分离”的原则,不得参与职业资格培训活动。严格按照鉴定许可范围及等级开展鉴定,杜绝无资质、超范围开展鉴定。部职鉴中心如发现违背“考培分离”原则、超范围开展鉴定、有不符合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鉴定,将
7、对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五)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须坚持考评小组评价制度,做好考评记录。考评人员的使用,须执行交叉、回避、轮换制度。- 5 -(六)严格执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 ,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鉴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所有资料(含考生申报表、试卷、答案、答题卡、考场和考评员安排、考场记录、考评记录、督导记录和总结等)全部交部职鉴中心审核、留档。鉴定结束后,将完整的鉴定资料及时上报部职鉴中心。(七)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建设和管理。质量督导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从事质量督导工作;在鉴定活动中,按规
8、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督考。(八)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每个鉴定站管理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站长 1 人,副站长 2 人,考务员、保密员、信息宣传员各 1 人) ,会计、出纳员若干人;每个鉴定职业考评员不少于 3 人(按照每鉴定 50 人增加 1 名考评员累加);鉴定管理人员并且通过部职鉴中心认证、审核。(九)各鉴定机构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质量管理计划和总结工作。年底向职鉴中心提交当年鉴定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数据。(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进一步完善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准入退出机制,加强 5A 级动态管理,积极推进职业技能
9、鉴定站“红黑榜”制度建设。一年没有开展工作者要说明原因;两年没有开展工作者未说明原因者,进入“黑榜”并予以通报;三年没有开展工作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鉴定站资格。(十一)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按规定渠道申领证书并严格管理证书核发。四、违规处理(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部职鉴中心咨询和质量管理投诉电话为 010-61595449.13311219230。各省亦应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并报部职鉴中心备案公布。(二)对发生的违规案件,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职鉴中心严肃查处。(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考生和鉴定机- 6 -构应予举报,核实者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四)对各鉴定机构(鉴定站、鉴定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注:本责任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留存鉴定站、副本留存省厅人事处,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寄回部职鉴中心。民政厅(局)人事处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第 0 站 (盖章) (盖章)负责人签字: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月 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月 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 7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