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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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 3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企业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在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同城同标准” 鼓励支持开发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续发展,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对其投资成立、与其合资合作的其他企业,按照“同城同标准”模式进行管理,与其享受同等政策 。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企业除外。 1对进入我市投资建设的外埠优秀开发企业,在注册地最

2、新信用评价记录为绿牌或优秀的,在我市的落地企业可参照同等级色牌进行管理。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出资成立的新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最新信用色牌为绿牌的,新开发企业可参照同等级色牌进行管理。 3对进行合资合作的开发企业,一方最新信用色牌为绿牌的,合资合作方可参照同等级色牌进行管理。 二、加强县(市)房地产市场诚信建设 4 充分发挥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县(市)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区域房 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由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相关各部门,参照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做法,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

3、2对各县(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定期于每年初报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3对呼兰、阿城、双城等区,考虑其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县(市)基本相同,由该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按县(市)模式进行市场监管。 4 高开区、经开区、哈西办及各区政府作为信用评价的联络部门,参照哈尔滨市房地产开 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存在失信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上报评价意见至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和评价。 三、调整增加部分信用评价指标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情况,为促进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城市建设,

4、大力提倡建设节能省地型建筑,提高建筑品质和完善建筑功能,对现有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增加。 5 1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使用减隔震、装配式住宅等节能省地型新技术、新产品,属国家级推广的技术并予以项目认定的加 5分,属省级推广并予以项目认定的加 4 分,属市 级推广并予以项目认定的加 3分。 2招商引资企业进入我市后(有“一票否决”行为的除外),对列入市级招商引资目录的,按照绿牌进行管理;对市直各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给予加 2 分;对列入区级招商引资目录的,给予加 1 分。 3对积极参与投资或以其他形式参与我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开发企业,折合投资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的加 3 分, 5000万

5、元至 1亿元(含 5000万元)的加 2分, 5000万元以下的加 1分。 4积极参加行业组织活动、支持行业发展的,最高可加 5分。 5企业积极参加慈善、助学、赈 灾等社会活动,近两年累计捐款、捐物额度超过 10 万元的,每捐助 10 万加 1 分,加至 3 分不再加分。 四、加强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联动管理 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进行区别管理。 1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绿牌、且无扣分的企业,如其资质等级为暂定资质,在暂定资质法定期满后,经初步审核无异议的,免予履行其他审批程序,予以顺延办理。 6 2对开发实力强、综合信用等级为绿牌的企业,经建

6、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承担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 1加强市场监管即时性。参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或奖励,完成相应指标评价后,应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反馈评价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监督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部门的评价和打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社会监督。 对参评部门未能按照规定进行评价打分、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评审委员会接到社会监督信息,立即向相应的参评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督促参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要求限时进行评价。 参评部门要按照工作联系单要求,对社会监督提供的信

7、 息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作出相应的社会评价,同时反馈给评审委员会。 3强化重大事项跟踪问效制度。对参评部门已评价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评审委员会会同参评部门进行抽检,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情况。 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参评部门查明情况,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信用管理平台反馈整改 7 进度、结果,整改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会同参评部门发布。 4加强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力度。对按照历史遗留房屋办理产权证照等相关政策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项目,如开 发建设企业信用等级为红牌的,按照 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与监管处罚企业分离的原则,各部门应依据相关政策快速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同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进行为处理。 8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9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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