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龙乡网络舆情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关于印发青龙乡网络舆情管理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为积极利用网上宣传,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结合上级规定和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对照实施办法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年 12 月 20 日抄报:市委宣传部青龙乡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利用互联网宣传、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氛围,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政府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
2、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乡政府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第二章 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机构第四条 青龙乡新闻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决策和指挥机构;新闻应急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政府机关单位和乡直各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舆情管理与处置负责,是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者。第五条 政府设立舆情监测机构,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工作,网络负责人负责上报工作。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并参与
3、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控制和化解的具体工作。第三章 网络舆情的监测第六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一)政府监测机构要建立 7*24 小时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如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公共关系部另外安排专人进行 24 小时舆情监测;(二)各单位要明确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岗位和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三)政府监测机构,在对涉及政府的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的同时,要站在公众立场对政府工作和舆情应对提出第三方咨询意见。第七条 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报送制度:(一)聘
4、请的专业监测机构以周报的形式,定期向乡应急办公室报送网络舆情信息;(二)遇突发事件及重大舆情发生,各监测机构应于第一时间报告乡应急办公室,并以特报的形式,在 4 小时内,向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报送网络舆情信息;第八条 乡应急办公室负责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第四章 网络舆情的控制第九条 网络舆情发生初期,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做好网络舆情的控制工作。(一)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在掌握、研判舆情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落实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举措;(二)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负责传达和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网络舆情控制的各项指令;(三)各单位负责所属营业范围内网络舆情控制的具
5、体工作。第十条 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一)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二)启动应急预案,实时联络公司新闻应急办公室,等待处置指令的下发;(三)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第五章 网络舆情的化解第十一条 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一)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二)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具体联络市级互联网主管部门并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向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下达网络舆情宣传和参与讨
6、论重点。(三)各单位负责联络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互联网管理部门、当地网络媒体控制舆情发展,主动引导舆论。第十二条 各单位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类舆论阵地宣传公司工作和形象,并根据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下达的要求,组织网络通讯员积极参与网络互动。各单位均应各自组建网络通讯员队伍。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通联制度,登记网络通讯员组织负责人名录,搭建通讯联络平台,定期举办网络通讯员培训,对绩效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采取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开展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将每次网络舆情的处置情况汇总备案,建立危机公共关系案例库,并定期更新、分析和下发各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第六章 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保障第十六条 政府、各单位必须明确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部门,设置专(兼)职岗位和人员。第十七条 必须保证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根据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际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第十九条 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各层次、各系统培训。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府宣传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