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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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概念 (UCP600)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UCP600与UCP5

2、00有关信用证定义的区别,1、UCP600已经删除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认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常态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实务中运用广泛,2、引入承付( Honour )概念承付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d.对于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金额,二、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1、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

3、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2、信用证是一个有条件和有限度的付款承偌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案例分析:(1)某年我出口公司对新加坡出口红枣。新加坡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为“三级品”红枣。当时因“三级品”缺货,经研究为及时供应开证人的进口需求,用“二级品”装船,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按三级货计收。(2)受益人出口公司原以为所装运货物级别较信用证规定为高,而价格不变,进口方当不会有任何异议。我方议付行也持同样意见。但是,恰恰相反,进口方收到单据后,竟然以“

4、单证不符”为由而拒付,甚至向我出口方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货发运。,3、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合同条款约束案例分析: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并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一份可分批装运L/C给外国公司。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次议付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之间三角契约关系,1. 开证行受两个契约的制约,即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但与

5、商务合同无关。2.开证申请人受两个契约的制约,即商务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但与信用证没有直接关系。3.受益人受两个契约的制约:合同和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之间三角契约关系,三、信用证的作用,1、对出口商的作用: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增加保障;可以取得资金融通,提高出口交易的确定性2、对进口商的作用: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收到货物;可以取得资金融通3、对开证行的作用:信用证业务风险较小,收益较大。,四、信用证的风险及缺憾,1.进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如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2.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 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开证行倒闭或软条款,可能借口单证不

6、符,无理拒付。3.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进口商破产或者串谋诈骗,或无理挑剔拒收单据的风险。,4、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要求苛刻5、费用比汇款、托收高 买方开证费、开证保证金利息;卖方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邮寄费、修改费、不符点费等,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一、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一)、开证申请人(进口商)(Applicant) 1、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权利与义务:申请开证,做到“证约一致”;在开证行破产或无力支付时,负有付款赎单的责任;履行付款赎单义务后,有验货权 2、开证申请合同下申请方的权利与义务:承担开证费用,出具质押书或开证押金;及时履行赎单手续并按期付款;若开证行未按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又未经申

7、请人同意则有权拒绝赎单;在赎单前有权审核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有权选择拒付或付款赎单,(二)、开证行(Issuing Bank),1、开证申请合同下开证方的权利与义务须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证;必须按信用证规定严格审单和付款受单;开证行由于自身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跟单汇票或发票的面额加利息和必要费用有权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费用,要求后者出具质押书或开证押金只管“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而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当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2、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开出,不经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的一致同意,开证

8、行就不能擅自撤消或修改;开证行审核单据的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UCP600) 如果拒付,须尽可能用快捷的方法通知受益人,并须一次性说明不符点,还须按后者的指示妥善处理单据;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付,也可以在取得申请人认可下付款受单;付款后无追索权,(三).受益人(出口商)Beneficiary,1、贸易合同下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做到“货约一致”,“单货一致”若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条款不符时,可接受信用证,或要求修改信用证或拒绝接受信用证若开证行无力支付时,可向进口商要求付款赎单2、信用证项下受益方的权利和义务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内向信用证授权银行交单确

9、保“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有权按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索偿 对于保兑信用证,即使开证行破产,受益方仍有权在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内向保兑行交单索偿,案例讨论,开证申请人:广州某进口商开证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受益人:德国贸易公司议付行:中国银行德国某分行金额:ERU1000万 2009年2 月,广州某进口商至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要求开立一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ERU1000万,用于向德国贸易公司进口各类汽车零配件。该申请人填写了开证申请书,并同时出示了合同副本供开证人员参考。开证行在审核了开证申请书后,认为其没有矛盾之处,遂为申请人开立了信用证,规定最后装运期为同年3月7日,信用证到期日为3月21日,

10、并规定由开证行在德国的分行限制议付。,3 月1 日,申请人(广州进口商)忽然发现一种在合同中列明的型号为“XYZ - II”型的进口配件,在开证时,申请书上漏打了“ - II”的字样,而该型号的配件有“XYZ - I”型和“XYZ - II”型两种不同的型号,而前者已是国外淘汰产品,其性能与寿命远不如后者,且两者价格也相差近一倍。 于是该申请人马上去电受益人敦促其按合同规定交货,并要求修改信用证。开证行于当日便发出了修改信用证的电传,并去电与议付行联系,转达了申请人的请求。3 月2 日,议付行来电表示已与受益人联系多次,但对方却未有明确答复。3 月6 日,议付行又来电表示受益人已交单要求议付,

11、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议付行没有发现不符点,准备予以议付,同时应受益人要求将尽快将单据寄至开证行。全套单据寄达。开证行经审单证相符,货物描述也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只列明了“XYZ”型配件,而未表示I 型、II 型,于是便通知申请人,令其付款赎单。 申请人在目的港验货后,发现受益人运来的果然是型号为“XYZ - I”型的配件,只不过在受益人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中并没有表示出来。,于是申请人便向开证行要求拒付,其理由是:1)实际装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2)开证行在审查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时,并没有认真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合同副本;3)申请人已在装船前作出修改,议付行确认收到了该信用证的修改件,但其结果却未加以修

12、改,故开证行和议付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申请人决追究开证行和出口商的责任。,请分析以下问题:1、申请人以合同作为要求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并解释原因。2、开证行是否在开证中负有过失?并解释原因。3、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是否有效?并解释原因。4、出口方应该负有什么责任?5、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案例分析,1、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开证行只以信用证作为唯一的依据。 在信用证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申请人以合同作为要求开证行开证或拒付都是不合理的,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即开证行是凭开

13、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既使对开证申请审核,也只是对其有效性,合规性及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并没有将合同与开证申请书进行核对的义务。 申请人以开证行没有将合同副本与开证申请书核对为由追究开证行的责任是不合理的,3、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 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本案中,由于所修改的内容对受益人不利,受益人完全可以置之不理。 申请人以在装船前已作出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其结果未如愿修改为由,追究开证行和议付行的责任是不合理的。,4、出口方应该负有贸易合同项下违约的责任。5、启示: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文件,申请人要将合同的有关内容引入信用证,只有通过开证申请书来保

14、证。开证申请书的填写务必仔细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发出的修改若受益人未表示同意,对他没有约束力受益人的信用欠佳开证行不仅要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还要根据通过有效方式,向国外咨询受益人的资信情况。,UCP600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1、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信用证修改或撤销的条件 2、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银行受修改约束的时间 3、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

15、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修改生效的时间,4、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沉默即表示同意”无效5、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修改生效的条件,二、信用证的派生当事人,1、通知行/转递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是开证行委托其将开立的信用证通知/传递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或开证行的分行须合理地核验所通知/传递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须及时通知/传递信用证给指定受益人有权在履行了通知/传递责任后向开证

16、行收取手续费,2、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其在相符交单下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最后再向指定的银行索回垫款的银行。信用证项下被授权代理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可在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内议付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也可拒绝承担代理议付的责任议付前必须认真审单,可拒绝议付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单据,若议付行审单有误,可能遭开证行拒付议付后,可凭合格单据向开证行索偿,议付信用证项下押汇合同贷方的权利与义务议付时,可要求受益人出具质押书可向受益人收取议付贴息、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若遭开证行拒付,有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和处理货物的权利,3、付款行/代付

17、行(Paying Bank),是非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授权的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证项下被授权代理付款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在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内偿付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也可拒绝承担该责任付款前须严格审单,可拒绝偿付/承兑跟信用证规定不符的单据,若审单有误,则可能遭开证行拒付付款后,可向开证行索偿并收取手续费,代付信用证项下付款行的权利与义务无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如果付款行承兑了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则成为承兑人,必须按期偿付汇票,4、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是开证行授权其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

18、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具保兑。 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案例:保兑行的责任,开证申请人:美国某进口商开证行:美国银行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保兑行:某外资银行中国某分行 中国出口企业收到美国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某外资银行中国分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中国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向保兑行办理交单结汇时,收到该保兑行的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保兑行不再对该信用证办理议付或付款,但答应可将该笔出口结算转为托收的有关手续办理,以便向进口商直接收回货款。对此,该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答:中国

19、出口企业应按原信用证规定交单,并要求其履行保兑行的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前提条件下,予以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被保兑后,保兑行与开证银行同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不能撤销。,第三节 信用证的内容与操作流程,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信用证本身开证行、通知行、信用证种类、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信用证金额和使用货币、信用证有效期、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二)汇票条款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汇票金额,(三)单据条款单据种类、份数以及单据应表明的详细信息(四)货物描述部分名称、规格、数量

20、、单价、包装等(五)关于运输部分装运港、接货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转运等 (六) 特别条款(七)开证行保证(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二、信用证样式(一)新开信用证样式(二)电开信用证样式,三、信用证交易流程图示,信用证交易流程,1、缔结买卖合同2、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申请开证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开证4、信用证的通知5、出口商装运货物6、出口商交单7、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8、开证行收单偿付9、进口商赎单提货,四、受益人制单、审单及交单,(一)、制单的原则1、尽早取得所需单据2、在交单期内提交全套单据3、单据的正副本应该符合UCP600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4、各单据上记载的内容不得相互矛盾,跟单信用

21、证结算中的单据日期,1、商业发票开立日期应早于其他的出口结汇单据(包装单据除外),开立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2、包装单据开立日期不宜迟于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同日开立3、其他单据如海关发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书开立日期一般在商业发票之后、运输单据日期之前,4、保险单据签发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5 、运输单据必须在最迟装运期之前某一天将货物完成装运或交给承运人,运输单据签发日期也为相应之日6、汇票出票日期比其他的出口结汇单据日期晚,同时,又要在交单期和效期之前卖方应在取得运输单据及其他单据后尽快开立汇票,以应对单据不符而遭拒付留出补救时间,(二)受益人如何审单审

22、单记录表、全套单据、信用证、从左到右放置、中间单据按汇票、商业发票、保险单、提单从上至下依次排好采取纵横审单法横审确保单证一致纵审确保单单一致,(三)受益人的交单方式1、一次交单:受益人将全套单据备齐后一次性提交银行。这种方式下如果银行发现不符点退单修改将延长交单时间,甚至造成逾期交单,影响收汇安全。2、两次交单:即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受益人可先将运输单据副本和其他单据送银行预审,如发现问题应予及时予以更正,待运输单据正本收到后立即补交议付,并对外寄单,(五)单据不符的预防及处理,1、单据不符点的产生原因信用证本身不规范出口商未能仔细审证并要求改证出口商缺乏对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了解出口

23、商对银行及客户过于信任出口商缺乏内部管理及协调机制出口商制单粗糙出口商交单前未能仔细审单,2、单据不符的预防,熟悉信用证的游戏规则了解银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出口商制定完善的结算条款出口商在开证前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副本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仔细审证出口商精心制单并严格审单出口商及时交单选择好银行,案例:银行能银行擅自放单吗?,2008年7月12日,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就买卖茶叶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法国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7月28日,法国丙银行开出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由中国银行丁分行(通知议付行)通知了甲公司。该信用证金额190000欧元,并规定装船期限为2008年

24、9月22日,单据提交日期为2008年10月7日。,9月16日,甲公司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前将货物装船,由于10月7日为国庆假期,甲公司于10月8日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丁分行。丁分行在审查无误下议付了货款并向丙银行寄单偿付。10月17日,法国丙银行向丁分行发出不符点通知:发票货物描述为毛尖绿茶与信用证规定绿茶不符合,提交单据时间超出了信用证规定日期。甲公司认为法国丙银行提出的2个不符点不能成立。法国丙银行在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的同时,擅自放单给法国乙公司,并于2008年12月20日告知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无力付款,货款无法追回,它将不承担付款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

25、下,甲公司和丁分行一纸诉状将法国丙银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法国丙银行立即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190000欧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问题:,1、法国丙银行提出的2个不符点是否成立?2、法国丙银行擅自放单行为合理吗?3、法院应该判定谁承担责任?,1、关于“发票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问题,因我国各地对茶叶的具体描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中国国际商会认为这个不符点不成立。至于“提交单据时间超出了信用证规定日期”则因我国实行国庆7天休假制,10月7日不是我国银行工作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4条的规定,若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

26、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在10月8日交单是符合规定的。,2、UCP600规定在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时,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A、银行通知受益人不符点,并代为保管单据,听侯交单人(出口商)的处理意见;B、开证行留存单证,直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协商接受不符点付款(一般在不是重要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人会接受);C、通知受益人不符点,并将单据退回给交单人;D、银行按先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换言之,如果开证行既不妥善保管好单据又不退回给交单人,而擅自处理单据,就必须付款,无权再说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了(即实际上已接受了不符点交单)。,3、依据该规定

27、,法国丙银行在提出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同时,将该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给法国乙公司,此行为违反了UCP600的规定,法国丙银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四节 信用证的种类,一、是否以附带商业单据为付款条件:1、光票信用证(Clear L/C) 仅凭汇票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可用于非贸易结算中,如旅游信用证。2、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凭汇票及商业单据付款或仅凭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二、是否加具保兑划分:,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的信用证。We here

28、by confirm the above mentioned Credit and undertake to honor the draft drawn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2、未加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使用背景,1、信用证金额超过开证行的资力2、开证行所在国存在政治风险3、预期利润高,出口商不计较高额保兑费4、出口商和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信誉不了解5、出口商与开证行没有业务关系,而与保兑行有业务关系,保兑信用证特点,-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

29、重确定的付款承诺。-保兑行一旦议付或付款,则具有终局性,如无欺诈行为,没有追索权对于保兑信用证的修改,保兑行可以选择将其保兑延伸至信用证修改书,也可以选择不延伸其保兑,但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保兑行将保兑行为延伸至信用证修改书时:We hereby advise the L/C amendment to you and we extend our confirmation to above mentioned L/C amendment保兑行对信用证修改书不加具保兑时:We hereby advise the L/C amendment to you without extend

30、ing our confirmation to above mentioned L/C amendment,三、按付款方式分类,(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是指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不带汇票的单据后,当即向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 特点: 1、开立汇票或不开立汇票 2、开证行自己付款或其他银行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示意图,(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不带汇票的单据后,于约定的付款日到期才向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特点:1、出口商无需出具汇票,可以合理避税、从而节

31、约出口成本该2、进口商凭单据收据或信托收据先提单,再到期付款3 、受益人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4、若开证行破产,付款行不能拒付,但受益人单据已交出,所以宜事先要求付款行加保,延期付款信用证示意图,(三)承兑远期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后,先予办理汇票承兑手续,后于约定的付款日到期才向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承兑远期信用证示意图,卖方远期信用证真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在向付款行交单后,可取得经过后者承兑的远期汇票,可以自己持有或将其贴现出去(自己承担贴现息),申请人凭单据收据或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取得单据,并按期向开证行付款,最后,付款行到

32、期向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买方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买卖双方商定以即期信用证付款的交易中,开证申请人为了便于利用开证行或者其他贴现银行的资金,出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愿意承担贴现利息费用,使受益人能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 对开证申请人来讲,它具有远期信用证的特点,因为证中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等汇票到期才付款。对受益人来讲,与即期信用证相似。,真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真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3

33、)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真远期的信用证要到汇票到期才能收汇。,(四)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单据,只要这些汇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将被开证行正当付款 。 特点:1、若单据被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时,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议付的款项和利息2、单证相符才能议付3、议付行可以指定或任意。,议付信用证分类,1、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 )限制出口地某一家银行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和交单日期均是指定议付行所在地。2、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

34、on L/C )授权出口地任何一家银行皆可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和交单日期均是出口地。,案例:限制议付信用证能否通过第三方银行交单?,某受益人收到开证行为X银行卡萨布兰卡分行、金额11万美元、加列了X行天津分行为限制性议付行的信用证。由于受益人与X行天津分行无业务关系,遂向I银行交单议付。 单据经I银行审核认为相符后,I银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但开证行随后向I银行提出拒付,理由是:信用证项下的指定议付行是其天津分行而不是I银行。,问题: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合理?2、受益人通过非指定银行议付的做法值得提倡吗?为什么?,1、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是合理。UCP600第7条a款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

35、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交单相符,则开证行必须付款。本例中受益人没有将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意味着选择将单据交给开证行,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不能拒付。,2、受益人通过非指定银行议付的做法加剧了风险,不值得提倡,原因如下:A、付款被延误的风险通过第三方银行交单赋予开证行一项权利,即向指定银行查询是否有相同单据提交以避免重复交单的权利。开证行向指定银行查询无第二套单据提示后才审单付款,拖延的付款时间。B.有效期、提示期被耽误的风险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受益人需在发运之后21个日历日内交单。当指定银行承付时,所规定的有效期或交单期是指单据提交到被指定银行的最晚时间,如果单据提交绕开被指定

36、银行而是提交到第三方银行,则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和提示期内提交到开证行,这容易造成效期和交单期的延误,导致开证行的免除付款责任。,C、单据被丢失的风险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丢失。第三方银行在邮寄途中单据被丢失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内容,案例1:交单日期和信用证金额的相关规定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国某进口企业签订合同,出口一批货物,数量为150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GBP120 CIF London。该英国

37、公司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不得超过GBP180000,最迟装船期为当年8月1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当年8月31日,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我国该公司于8月3日完成装船、并取得提单。请问:(1)我国该公司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日期是哪一天?依据是什么?(2)我国该公司在这份信用证下,最多和最少可分别装运多少吨?依据何在?,答案(1)该公司最迟应在当年8月24日向银行交单。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运输单据签发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若信用证未做出这样的规定,则银行可按运输单据签发后的21天来掌握。 (2)这份信用证下,我国

38、公司最多只能装运1500吨货物,最少则应装1425吨货物。理由是:由于用度量衡为交易货物计量单位,在实际装运时往往不容易达到十分准确的程度,故国际惯例允许有一定的溢短装。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案例2:溢短装条款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

39、,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请问出口方这样做是否合理?,答案出口方这样安排是错误的,将不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在不允许分批装运情况下,实际装运货物有5%的增减幅度的规定,但这是针对以度量衡为交货的计量单位时的规定。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倒签提单,出口方:我国公司进口方:日本公司事件:来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超过4月30日,交单议付期不得超过5月10日。计划29日装完,结果连降大雨,直至8日才装妥。为使收款顺利,出口方与轮船公司商议后决定采用“

40、倒签提单”处理。签发日期是4月30日,货到日本为5 月13日。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运输时间失实,委托律师核实装船日期,发现提单日期有诈。结果:开证行附来航海日志影印件,拒付货款。,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软条款的信用证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货物装运必须在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的指示后,才能装运。”“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获申请人同意,并且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商品质量必须由申请人代表检验并签字”来证后“立即装运”、“马上装运”,(1)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

41、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2)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三、几种特殊的信用证,(一)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1、含义: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2、特点:必须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只能转让一次。办理转让的银

42、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或大宗贸易。,可转让信用证示意图,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的权责1、转让证申请人:(原证的第一受益人)转让申请书与原信用证的不同:A、转让证金额及任何单价可以比原证少,便于第一收益人从中赚取差价B、转让证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限可以提早或缩短,便于第一收益人更换发票及汇票的时间C、转让证规定的投保金额比例可以提高,满足原证规定的保险金额要求D、转让证申请人名称,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代替原证申请人的名称,2、转让证收益人(原证的第二收益人)与原证申请人无任何合同关系,与原证的第一收益人

43、有交易合同供货商的责任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证不是一个独立的信用证,其实质是相当于原证的一个信用证转让通知书,对最终供应商来说,即使严格做到了按转让证的规定交单,也存在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1、含义 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其自身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 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2、用途:中间商为了完全隔绝进口商与实际供货商以便保守商业秘密。进口商不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3、风险中间商业务衔接要求环环相扣,既严格又紧迫,若出现失误可能遭

44、原证开证行拒付中间商可能会串通对背开证行拒付对背证项下的单据,使对背证受益人面临风险,对背信用证简易流程,4、特点: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第一开证行的意旨。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三)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1、定义: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第一份信用证被称作前证,第二份信用证被称作回头证。 对开信用证广泛用于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对等

45、贸易。,2、特点:,1)对开信用证中,前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反之,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前证的受益人。2)前证为远期付款信用证,回头证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前证付款期限应留有余地,力争能先收后付。 3)前证一般要加列特别生效条款,申明本信用证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已收到认可的信用证。,四、分期装运支取信用证(Shipping and Drawing by Installment L/C),1、定义是一种严格规定了货物依次分批出运的数量和期限,并可分期支取货款的信用证,若受益人只要中间有一批货物未能按约出运,则信用证便自动失效,其后各批货物就不能出运了。2、特点 不允许将不同批次的货物

46、合并在一起装运,也不允许在中间漏掉一个批次的货物装运 注意该种信用证的措辞严谨性,五、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一种规定可以循环使用多次的信用证,在它被使用之后,能够按照时间或金额循环方式被再度使用,循环多次,直至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次数或总金额为止。适用于双方订立总金额很大、需要长期内分期分批装运的购销合同。避免支付大笔保证金或长期占用大笔信用额度。,循环信用证种类,1、按时间循环规定可以按照时间周期循环使用信用证上约定的金额,直至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或总金额为止的循环信用证。2、按金额循环规定信用证每被使用一次之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被再度循环使用多次,直至达到信用证规定

47、的次数或总金额为止的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案例,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商按CIF LONDON成交一批热带作物,装运期为7/8月,总价10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香港分行开来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指定由某银行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5万,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热带作物装船取得海运提单后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原数量。 出口商在完成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指定银行议付时,受强台风银行停业2天。出口公司在银行开业后交单议付已超过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商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证行寄单,开证行回复表示不能接受不符点,建议改为托收,单据暂为保管。出口公司只有同意。随后卖方及时准备第二批货物出运

48、,正点交单,但仍遭到开证行拒付,建议将第二批货物也改为托收。货物抵达伦敦后,两批货物均被拒付,经进口商多次交涉最后以让价20%结案。,问题:1、银行能否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延迟交单拒付?2、出口商应该如何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延迟交单拒付?3、银行对第二批货物交单拒付合理吗?4、从本案例中出口商得到的教训是什么?,1、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任何罢工、停工或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在营业中断期间已经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2、出口商应该援引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进口商通过银行修改信用证,延长交单期,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之后再交单议付,3、银行对第二批货物交单拒付是合理的。 UCP600第32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败。4、教训:(1)受益人没有掌握银行因不可抗力事件享受的免责范围(2)受益人没有理解第二批交货因第一批的延期交单而失败(3)受益人不应该轻易接受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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