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0日下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注:下文加粗部分为修改或新增内容):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40 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80 万元。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4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240 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16,480 万股。3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3、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4、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5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