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FUJIA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缩写 FESPMA(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建设监理和工程
2、技术咨询事业的发展,引导会员遵循“守法、 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增强会员的市场竞争力提供服务,沟通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 113 号北大公寓(菁华北大)2 幢 612 室;电话:0591-87569904/87833612,传真:0591-87817622,邮编 350003;邮箱:,网址:2http:www.fjjsjl.org。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3、、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起草制订或修改建设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以及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大力推动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使建设监理单位抓管理上水平;引导会员在建设监理中坚持独立、诚 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国法行规,提高行业工作水准和维护行业声誉。五、组织会员开展工程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通过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为会员及建设监理行业提供服务。六、编辑出版福建建设监理会刊及有关资料、书刊,
4、运营“福建建设监理网” ,提供信息和咨 询服务。七、建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自律机制,制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加 强对会员及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对会员及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自律公约的行为予以惩戒。3八、组织开展评选和表彰先进会员和优秀执业人员活动。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联系,组织开展访问考察活动。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行业和企业科学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十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
5、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经依法批准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包括依法批准兼营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资格条件:已取得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经依法批准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4一、填写、提交由本会印制的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三、优先享有
6、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单位更名、法定代表人更换、通讯地址变更等应及时告知本会。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 1 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5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
7、责 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咨询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等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或调整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须有 2/3 以上(含 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8、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6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由理事会确认。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在
9、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人员的变更;十一、决定其他更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 (含 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7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 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0、。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含 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如果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一名接任理事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理事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大会结束时为止。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
11、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8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 4 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含 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12、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 则9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员费;二、捐赠;三、有关方
13、面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 30 日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办公经费等专项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14、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10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