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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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2010 年 4 月 28 日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市注税协)。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Registered Tax Agent(缩写SARTA)。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第四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五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六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指导,接受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指导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2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入会登记管理、执业自律监督、技能培训、行业协调、专业交流、接受委托事项。第八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对本市地区内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年度检查;(二)制定会员职业

3、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代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对会员开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四)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合理建议;(五)开展行业宣传,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调查研究;(六)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七)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加强与国外、国内同行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八)承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

4、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团体会员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必须是:(1)已取得资格的注册税务师;(2)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3论工作者。(3)社会各界中的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获得

5、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信息,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利;(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五)有对本协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的权利;(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七)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反映情况和提建议的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五)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协会声誉。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执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

6、者不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资格,收回执业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对理事会4的除名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 视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方可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六) 领导协会各部

8、门开展工作,协调本协会与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制定行业管理制度;(九) 决定秘书长聘免及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 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5的重大事项;(十一) 代表本协会进行国际交流;(十二) 决定会员的除名;(十三) 其它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十四) 决定理事会职责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9、。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

10、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6康、能坚持正常上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新任职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

11、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代表本协会处理其他重要事项。(五) 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 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

12、会长会议决定;(五) 负责本协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六)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7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和主管部门资助;(四) 利息;(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

13、会计核算。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8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14、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同意,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清算工作,须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指导下进行。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9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后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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