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德县建筑业协会章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广德县建筑业协会是广德县境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合的全县行业性组织,并在广德县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 二 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转换机制,提高效益,为繁荣建筑业服务,为把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第 三 条 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推进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反映企
2、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第 四 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广德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和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第 五 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加强建筑行业的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政府有关建筑行业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及要求,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二)组织会员对建筑行业的理论、方针、政策、规划、发展方向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三)组织本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协助主管部门做
3、好各种培训考核工作和工程安全质量评优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企业素质,为会员服务。(四)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推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建筑行业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协会刊物,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建筑行业的公益事业。协调本行业之间与其它行业之间,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广德建筑行业的市场发展。(七)发展与境外建筑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建筑行业的有益经验。(八)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团体委
4、托办理的事项。(九)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为提高广德县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水平,严禁成员单位及个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杜绝挂靠行为。第 三 章 会 员3第 六 条 凡我县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相关社团,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条件的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一、单位会员1、从事土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2、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科研、监理、材料生产、行业咨询服务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和个人;3、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4、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同行业社团和会员。二、个人会
5、员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的其它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第 七 条 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2、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3、有权优先享受提供的各项服务;4、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 八 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4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认真做好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宜;3、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4、按规定缴纳会费。第 九 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参加和退出协会,必
6、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 罢 免第 十 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 十 一 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 十 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期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 十 三 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
7、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 十 四 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5(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 十 五 条 常 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8、议须经过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 十 六 条 常 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 十 七 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必须是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代表;(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6(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 十 八 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9、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 十 九 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为协会常务理事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任职。第 二 十 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第 二 十 一 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
10、二 十 二 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完成协会全面工作,受会长委托时代行会长职权;(二)主持、检查、落实分管工作;第 二 十 三 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7(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团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 五 章 经 费第 二 十 四 条 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1、会费收入(具体办法另定);2、政府资助;3、本会举办各项服务事业的收入
11、;4、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捐赠;5、其它合法收入。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第 二 十 五 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 二 十 六 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第 二 十 七 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8第 二 十 八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 二 十 九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 三 十 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 三 十 一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 八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二 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6 月 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 三 十 三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第 三 十 四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