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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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湛江市专利保护协会章程(发起人审定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湛江市专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Zhanjiang Pat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简写 ZJPP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湛江市企事业单位、拥有专利的个人以及从事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和专利评估运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推动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建设,团结和带领会员尊重专利制度,遵守专利法律法规,积极推动专利融入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相关领域,大力提升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健康

2、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工作,为企业和社会提供良好的专利服务,加大宣传普及和对外交流合作力度,不断优化社会知识产权环境。积极搭建会员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沟通渠道,最大限度维护会员专利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湛江市民政局,业务指导机关为湛江市知识产权局。本协会接受湛江市知识产权局业务指导和湛江市民政局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 6 号。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和地方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会员的专利法律保护意识和政策运用水平;(二)研究并实施会员专利保护自律行为规范;(三)总结交流企事业专利

3、保护工作经验,提高企事业专利保护工作水平和层次,拓展其范围与内容,增强会员的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四)组织开展专利培训、信息、咨询及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举办专利培训班、研讨会和考察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服务;探索开展专利公益诉讼,如反专利垄断等明显违法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六)协助专利行政与司法保护机关处理涉及会员的专利纠纷,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诉讼,对会员间的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七)举办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承办相关部

4、门委托的业务会议;策划并组织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会议或活动;(八)与相关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关系,开展面3向行业协会的专利保护宣传普及活动;(九)编辑出版湛江专利会刊、微信等公共服务平台;(十)深入开展与省内其他专利社团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专利团体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十一)积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职责;主动争取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十二)积极发展会员,广泛团结本市热心专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十三)其他有利于提高湛江市相关产业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水平又被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相关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企事业单位会员、团体会

5、员和个人会员制。企事业单位会员指湛江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团体会员指湛江市内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专业社团、民间组织等。个人会员指不具备单位入会条件的专利工作者,包括权利人、代理人、经理人、学者专家、媒体记者等。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4(二)愿意承担协会会员义务;(三)在专利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6、;(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如果当年度不交纳会费,则在次年度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权利。第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可设立奖项,以表彰会员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5方面的进步或突出贡献。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7、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确定本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由理事会或 1/5 以上会员代表提出的提案;(五)决定终止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两年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

8、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6(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秘书处的提请,选举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后

9、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7理事会决定,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

10、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

11、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8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

12、向会长负责。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确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会长同意。(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发展情况,逐步设立法律工作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社会工作委员会等专家顾问委员会,人选由秘9书处推选,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顾问根据协会需要履行职责,不享受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义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3、(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章程及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14、。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10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具体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标准,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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