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创业股权投资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贵州省创业股权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Province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第二条 协会性质:凡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并由工商部门注册在我省从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中介及咨询服务、相关研究的企业和机构等自愿参加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政策,研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
2、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人才,加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贵州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协会的业务主2管单位,贵州省民政厅为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协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提供技
3、术支持;(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三)代表行业利益,向贵州省政府提出各类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建议;(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五)作为我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国内外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 (六)出版发行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或授权收集整理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报告,培训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人才;(八)完成省发改委交办和
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3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活跃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协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协会理事会确认;(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协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
5、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4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关心、支持协会的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相关信息;(七)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
6、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四)审议协会终止事宜;(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改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的
7、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6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8、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有较大影响力;(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最长不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9、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7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等。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10、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等。8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11、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9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2、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10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8 月 8 日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