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办公场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45 号汽车大厦418 室;英文名称:Shenzhen Cement And Products Association;图形标志为形状为菱形中间为星型的图案。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不受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并依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凝聚行业力量和智慧,为促进深圳市水泥及制品行业稳定与发展服务;本协会的办会口号为“专业、服务、协调、自律”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
2、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和省行业协会指导,独立开展活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协调本行业会员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第六条: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技术标准、税收、价格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评比、企业升级和新项目立项的建议;检查和督察会员单位对有关经济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七条:协调
3、行业内部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同其他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八条:开展技术咨询、交流和人才培训服务,编辑出版会刊、建立网站,提供国内外新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经验,推动现代化管理;帮助会员培训技术、管理人才;组织行业人才交流等等。第九条: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洽谈会,为本行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第十条:承接主管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办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一条
4、:会员(一)凡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企业资质证书的水泥及制品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配套服务的关联单位,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深圳市以外的未在深圳登记注册,但在深圳市所辖区域内销售水泥及制品的企事业单位,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可申请参加本协会作为观察会员。观察会员和一般会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二)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吸收为会员单位;并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由会员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讨论通过除名。并交回会员证。(四)会员如果 1 年内
5、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的合法权益应受协会的保护,会员有权向协会提出建议,反映意见,请求帮助和批评监督等权利;(三)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二)按规定缴纳会费;(三)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每年
6、召开一次,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讨论和决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查批准协会的章程、行规、行约;(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应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取差额及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以上人员;(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修改本协会章程应当经到会会员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半数以上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 2/3 以上会员通过。(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二)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三)会员的除名;
7、(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五)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八条: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人选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理事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有权根据行业管理需要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方针、政策、措施、建议和报告;(三)筹备并主持下届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副会长会议决定秘书长的任命;(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每一理事、副会长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差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至
9、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副会长由理事会成员中的 1/3 组成。第二十二条:副会长会议须有 2/3 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副会长会议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协会设 5 名监事。监事人选名单由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按差额原则提名,交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出。第二十五条:监事的职能是按协会章程规定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监事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和副会长会议会议。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
10、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在选举时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任至届满时不超过 70 周岁; (四(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11、;(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协会任职。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二)检
12、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副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或者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副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提名,交秘书处通过。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员自律第三十六条:本协
13、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为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督及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三十八条:会员应自觉维护本地区市场秩序,提倡产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服务方针,共同抵制扰乱市场、损害产品质量、恶性竞争的不良行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第三十九条: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本协会检举,并需提供有效的检举证明材料。第四十条:本协会可直接对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会员展开调查,并可公开调查结果,被调查会员应无条件给予配合,被调查会员
14、有权提出申诉,并需提供有效的申诉证明材料。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对有故意扰乱市场秩序、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劝退;(五)除名;(六)其他惩戒措施。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应当将惩戒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向全行业通报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会费缴纳标准第四十三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副会长单位: 20000 元/年;(二)理事、监事单位: 15000 元/年;(三)会员单位: 10000 元/年;(四)分站点按会员标准: 10000 元/年。第四十四条:水泥生产、销售企业(一)副会长单位: 8000 元/年;(
15、二)理事、监事单位: 5000 元/年;(三)会员单位: 4000 元/年。第四十五条:新型墙材制品企业(一)副会长单位: 8000 元/年;(二)理事、监事单位: 5000 元/年;(三)会员单位: 4000 元/年。第四十六条:机械设备、车辆销售企业:(一)副会长单位: 8000 元/年;(二)理事、监事单位: 5000 元/年;(三)会员单位: 4000 元/年。 第四十七条: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外加剂企业及其它相关企业(一)副会长单位: 8000 元/年;(二)理事、监事单位: 5000 元/年;(三)会员单位: 3000 元/年。 第四十八条:粉煤灰生产、销售企业、罐式车运输企业(
16、一)副会长单位: 8000 元/年;(二)理事、监事单位: 5000 元/年;(三)会员单位: 3000 元/年。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与委托;(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第五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者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
18、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 2014 年 9 月 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