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 州 市 劳 动 模 范 协 会 章 程(2010 年 10 月 29 日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苏 州 市 劳 动 模 范 协 会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是 本 市 劳 动 模范 (先 进 工 作 者 )自 愿 参 加 的 社 会 团 体 。第 二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 ,遵 循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和 谐 的 方针 ,认 真 做 好 劳 模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加 强 各 行 各 业
2、劳 动 模 范 之 间 的联 系 和 交 流 ;关 心 劳 动 模 范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搞 好 服 务 、教 育 、培 训 等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劳 模 的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激 励 劳 动 模 范 成 为解 放 思 想 、锐 意 创 新 的 时 代 先 锋 ,成 为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促 进 社 会 和谐 的 行 动 楷 模 ,为 建 设 美 好 新 苏 州 贡 献 智 慧 和 力 量 。第 三 条 本 会 接 受 主 管 单 位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的 直 接 指 导 和 苏 州市 民 政 局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协 会 办 公
3、 地 点 在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 五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 2 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二)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培训,加强劳动模范队伍的自身建设,使之在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和发扬“ 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的伟大劳模精神。(三)建立劳动模范之间的联系渠道,沟通信息,交流技艺,取长补短,组织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四)经常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劳动模范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第三章 会 员
4、第 六 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两种: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 七 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并曾被授予全国、省、市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及国务院部、委、办的劳动模范,在授予荣誉之日起都视作当然会员。第 八 条 单位会员:县级市、区已建的劳模协会、劳模较多单位的工会。由市总工会推荐加入。第 九 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 十 条 劳模因逝世、调离本市等,会员的会籍自然终止。未能保持荣誉称号或被撤消荣誉称号者,会籍
5、自然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 十 一 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 十 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 十 三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5 年 召 开 一 次 并 进 行 理 事 会 换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市 民 政局 批 准 同 意 。
6、第 十 四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 十 五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 4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召开 12 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书面、通讯等形式通报情况。第 十 六 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 1、3、5、6、7、8
7、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 十 七 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 十 八 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第 十 九 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第 二 十 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 (二)主持、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经费管理
8、、使用原则第 二 十 一 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市总工会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 二 十 二 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 二 十 三 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 二 十 四 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 二 十 五 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规
9、定的民 6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财政、物价、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第 二 十 六 条 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及慰问救济补助生活特殊困难的劳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 二 十 七 条 对 协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后 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
10、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 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 三 十 四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 三 十 五 条 本章程自社团
11、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8 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名单(共 89 名)(2010 年 10 月 29 日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序号 姓 名性别 单 位 及 职 务 荣 誉 称 号1 沈 文 荣 男 江 苏 沙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全 国 劳 模2 吴 耀 芳 男 江 苏 永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全 国 劳 模3 杨 培 兴 男 江 苏 骏 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省 劳 模4 景 国 荣 男 张 家 港 市 总 工 会 副 主 席5 孔 令 文 男 张 家 港 浩 波 化 学 品 有 限 公
12、 司 车 间 主 任 市 劳 模6 余 秀 清 男 张 家 港 市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园 区 常 西 社 区 种 田 大 户 市 劳 模7 常 德 盛 男 常 熟 市 任 阳 镇 蒋 巷 村 党 委 书 记 全 国 劳 模8 钱 月 宝 女 江 苏 梦 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全 国 劳 模9 梅 冬 女 波 司 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全 国 劳 模10 张 毅 男 常 熟 市 总 工 会 副 主 席11 唐 春 潮 男 常 熟 开 关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省 劳 模12 陈 新 环 男 常 熟 市 农 业 机 械 技 术 推 广 站
13、 农 机 推 广 科 科 长 市 劳 模13 顾 振 华 男 雅 鹿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全 国 劳 模14 陈 静 怡 女 太 仓 市 妇 联 副 主 席 省 劳 模 ( 享 受 )15 周 惠 东 男 太 仓 市 总 工 会 副 主 席16 徐 义 新 男 苏 州 新 阳 光 机 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17 徐 忠 元 男 太 仓 市 沙 溪 镇 太 星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市 劳 模18 陈 云 明 男 昆 山 市 千 灯 镇 大 唐 村 党 委 书 记 省 劳 模19 徐 惠 芬 女 星 光 树 脂 制 品 ( 昆 山 ) 有 限
14、 公 司 管 理 部 经 理 全 国 劳 模 9 序号 姓 名性别 单 位 及 职 务 荣 誉 称 号20 徐 进 康 男 昆 山 中 医 医 院 副 院 长 部 劳 模21 程 锦 华 男 昆 山 市 总 工 会 副 主 席22 任 照 成 男 牧 田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工 会 主 席 全 国 劳 模23 沈 军 男 苏 州 中 材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24 崔 根 良 男 亨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全 国 劳 模25 沈 小 平 男 通 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26 凌 铁 男 吴 江 市 总 工 会 副 主
15、席27 杨 宗 贤 男 苏 州 市 青 田 企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28 朱 毛 根 男 吴 江 市 松 陵 镇 朱 毛 根 水 产 合 作 社 社 长 省 劳 模29 葛 惠 兴 男 吴 中 区 木 渎 镇 天 平 村 天 灵 物 业 合 作 社 董 事 长 市 劳 模30 顾 轶 群 女 苏 州 市 科 迪 石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部 劳 模31 胡 艳 明 男 吴 中 区 总 工 会 副 主 席32 吴 海 泉 男 三 洋 能 源 ( 苏 州 ) 有 限 公 司 工 会 主 席 市 劳 模33 陶 国 平 男 江 南 化 纤 集 团 有
16、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全 国 劳 模34 李 文 英 女 相 城 区 总 工 会 副 主 席35 宋 福 生 男 相 城 公 安 分 局 开 发 区 派 出 所 所 长 市 劳 模36 陈 国 娥 女 平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少 年 庭 原 庭 长 市 劳 模37 汤 正 才 男 苏 州 市 市 政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38 马 金 林 男 平 江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所 工 人 省 劳 模39 陈 玲 女 平 江 区 总 工 会 副 主 席40 徐 钊 男 苏 州 恒 丰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41 戴 雅 萍 女
17、苏 州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全 国 劳 模42 戴 丽 玲 女 沧 浪 区 总 工 会 副 主 席43 朱 玮 男 苏 州 电 讯 电 机 厂 有 限 公 司 车 间 调 度 员 省 劳 模44 吴 学 东 男 苏 州 化 工 装 备 有 限 公 司 电 焊 工 全 国 劳 模 10 序号 姓 名性别 单 位 及 职 务 荣 誉 称 号45 金 永 鑫 男 金 阊 区 永 鑫 残 疾 人 用 品 服 务 部 经 理 省 劳 模46 罗 美 娟 女 金 阊 区 总 工 会 副 主 席47 徐 建 明 男 苏 州 市 徐 建 明 房 屋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18、司 总 经 理 全 国 劳 模48 金 志 峰 男 苏 州 江 南 嘉 捷 电 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49 亢 越 男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全 国 先 进 工 作 者50 蒋 学 明 男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工 会 联 合 会 副 主 席51 陈 素 兴 男 苏 州 同 济 大 酒 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52 周 荣 男 苏 州 路 之 遥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53 卢 福 英 女 苏 州 卢 福 英 刺 绣 艺 术 展 示 馆 高 级 工 艺 美 术 师 省
19、劳 模54 马 月 女 苏 州 高 新 区 工 会 副 主 任 、 虎 丘 区 总 工 会 副 主 席55 顾 玉 琴 女 苏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全 国 劳 模56 陈 胜 天 男 苏 州 市 交 通 工 会 主 席57 宫 长 义 男 苏 州 二 建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省 劳 模58 张 元 春 男 苏 州 第 一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全 国 劳 模59 郁 天 男 苏 州 创 元 投 资 发 展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高 级 助 理 、 党 办 主 任 、 工 会 联 合 会 副
20、 主 席60 沈 晨 雁 男 苏 州 一 光 仪 器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中 心 主 任 、 副 总 工 程 师 省 劳 模61 管 伟 民 男 苏 州 市 水 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市 劳 模62 罗 延 银 男 苏 州 市 排 水 有 限 公 司 管 道 养 护 工 全 国 劳 模63 林 一 波 男 苏 州 市 种 子 站 站 长 全 国 先 进 工 作 者64 胡 建 军 男 苏 州 泰 华 商 城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部 主 管 全 国 劳 模65 陈 林 森 男 苏 州 大 学 信 息 光 学 工 程 研 究 所 所 长 全 国 先 进 工 作 者66 干 霞 芳 女 苏 州 市 教 育 工 会 副 主 席67 蔡 明 女 江 苏 省 苏 州 中 学 副 校 长 部 劳 模68 陈 雪 珍 女 苏 州 市 立 医 院 ( 东 区 ) 病 区 护 士 长 省 劳 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