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建筑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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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AIC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TCIA。本会地址:太仓市郑和西路 11 号。第二条 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太仓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太仓市社会团体。是太仓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和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支持、鼓励会员开

2、拓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壮大经济实力;推动行业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积极、稳步、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单位太仓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 能第五条 本会的职能宣传贯彻建筑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开展建筑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经济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分析市内外有关建筑行业经济信息,为行业献计献策,为会员开展信息,技术、法律、咨询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建筑行业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并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3、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规范建筑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开展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参与协调会员单位涉外活动和贸易争议,协助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组织建筑企业各类优质工程评审推荐和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选,并及时向社会推介。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太仓市境内,从事土木 、建筑、线路、管道、设备

4、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督、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本会职能范围内的各类服务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依照规定按时按标准交纳会

5、费,上不封顶;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协会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

6、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经太仓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

7、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

8、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遵守协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有较强的组织

9、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第二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经太仓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正式聘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10、职务:会员资格被取消的;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不能胜任其职务的;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审议秘书处提出的人事和部门设置议案;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罢免;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11、本会工作计划;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主编协会会刊、简讯;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会费;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

1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太仓市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太仓市民政局备案。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

13、,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仓市民政局备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太仓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太仓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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