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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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WATER SUPPL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SWST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结合供水行业 的实际情况,由本市供水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 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 合法权益、促 进会员间交流、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为促进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2、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水务局。本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 业协调。(一)学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政策宣贯;(二)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 业统计、行业标准、 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领域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此条为建议新增的内容)(三)结合供水行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需求,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会展招商、技术交流,对相关新工艺、新技术、新

3、产品进行鉴定和推广;(三)参与本市供水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 证会;(四)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根据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制定供水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 程、服 务标准;2(六)根据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 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 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 竞 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 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 员与

4、其他行业经营者、会 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九)积极开展水务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供水行业职业培训,发 放相应的证书;(十)承接委托,组织专家等学术人员进行供水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长远规划的研讨、 认证;科研课题 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十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 业务范围 是:行业调研、 资质管理、专业交流、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 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5、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 会” 原则,逐步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一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一一一 承认本会章程;一一一 自愿加入本会;3一一一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单位会员的代表因各种原因变更后,该单位应推荐代表接替成为单位会员代表。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

6、同意,并发放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一一 遵守本会章程;一一一 执行本会决议;一一一 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一一一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一一一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一一一 按规定交纳会费;一一一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本会会

7、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4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

8、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 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 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

9、 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四)决定设立相关机构;(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10、聘用或辞退;(十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 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 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当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11、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增 补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选举理事、副会长、会 长、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 长、副会长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6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

12、之一。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从事本行业事务工作 2 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可以从行业协会实际出发,由会长担任,也可以由副会长担任,但不得由秘书长 担任。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13、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 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本会专职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 规和政策,努力提高 业务 能力。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可以 连选连任,监事由会 员大会选举产生、罢免。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

14、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7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 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用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监事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财

15、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 员大会公布,接受会 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8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三十七条 本会

16、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 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 、准确、完成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

17、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 及会计年度,每年 3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 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 应 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 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 应当进 行歇业财务审计。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9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规定接受登记管

18、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 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上海市社会 团体管理局报告。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 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

19、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 为终止。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 O 一七年九月 日第九届第一次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10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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