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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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5 月 25 日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2018 111 号 )核准,自第二次优 先股发行完成之日(2019 年 4 月 11 日)起生效)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节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党组织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董

2、事会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七章 行长和高级管理层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3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外部监事第三节 监事会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三章 附 则4总则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本行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 58 号),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 347 号文批准 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 1988 年 8 月 22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B0013H135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158142711F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

4、构。本行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 1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1 亿股,并于 2007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4 1231 号文核准, 发行优先股5不超过 2.6 亿股。首期发行 1.3 亿股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期发行 1.3 亿股于 2015 年 7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BAN

5、K CO. ,LTD.本行简称:兴业银行本行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邮政编码:350003。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190,751 元。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6、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专业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 本行的高级管理人 员” ,包括本行的高 级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等。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7、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其它业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本行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经营宗旨和范围本行的经营宗旨: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服务立行战略,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7的方针,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实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协调统一,在追求银行可持

8、续发展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促进环境友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行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九)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十)资产托管业务;(十一)从事同业拆借;(十二)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三)结汇、售汇业务;(十四)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五)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六)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七

9、) 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8(十九)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本行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行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赎回、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除另有说明外,本章程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所

10、称“股份”“股票”“股本”“股东 ”,分别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普通股股东。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9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本行发起人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出资方式为资产折股,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19

11、88 年 7 月 15 日。本行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774,190,751 股,每股面值 1 元;优先股 5.6 亿股,每股面值 100 元。本行及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三)向现有普通股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12、券监督管理机构10批准的其他方式。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赎回优先股。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赎回优先股的方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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