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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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救助站协会章程(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救助站协会,英文名称:Salvation Station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英文名称缩写:ZJSS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和关心支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纪守法,大力宣传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拓展救助管理服务,推进救助机构

2、标准化建设,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2员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的救助管理政策,争取救助管理工作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二)组织开展有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社会调研和理论研究,搭建网络平台、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理论刊物,为全省群众提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知识介绍和资讯服务,为

3、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相关信息;(三)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四)举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论坛和专题活动;(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规范,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六)指导全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等级评定工作,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七)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定期发布活动信息,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协会的团结和合作,加大对外宣传,扩大本协会社会知名度

4、;3(八)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作为本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由本单位部门以上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副职作为本会的代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委派他人参加会议(活动)时,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届中人员调整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5、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牌(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牌(

6、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宗旨、义务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5(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原则上每 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7、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1/2)。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惩处;(五)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6(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年度工

8、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

9、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7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

10、书长每届任期 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8(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秘书处工作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任命副秘书长;(五)提名

11、协会聘请顾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专项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发起人出资;(二)会费;(三)捐赠;(四)政府资助;9(五)政府委托事项承办经费;(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12、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经费开支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在银行设专户存储,一般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按财务管理办法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支出要有预算和决算,做到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

13、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10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民政厅同意并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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