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二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缩写为 FAPM。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在全国统一的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体系内,承担组织福建省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和认证的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并承担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职协”)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部分管理职能,省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促进福建省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推动福建省职业经理人求职就业和人才交流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为福建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
2、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国家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的要求;在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中职协的业务指导下,建立适应福建省特点的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体系和资质评价制度,为会员及社会相关成员提供专业化、系统化、个性化的服务,提升福建省职业经理人队伍素质,培育和规范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市场,服务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2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3、如下:(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与协会业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二)根据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职业经理人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立法等方面建议,及时反映职业经理人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职业经理人创建一个宽松、积极、受尊重的社会大环境,促进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和谐发展。(三)遵照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结合中职协的授权,组织开展福建省职业经理人的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工作,颁发由中职协监制的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承担证书的注册、发放和年检工作。在全国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体系分工框架内,制订
4、和修订福建省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的地方标准,推动全国和福建省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四)协调福建省的企业及出资人、职业经理人与培训、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利益关系,指导和规范福建省的培训、评价和认证及资质管理,构筑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健康和良性发展的专业平台,打造“适用型”为特质的福建省职业经理人队伍。(五)搭建福建省职业经理人的交流推介平台,积极发挥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市场资源,强化职业经理人才引进,加快推进福建省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配置,完善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市场服务体系。(六)结合福建省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开展福建省职业经理
5、人队伍建设的市场调查和学术研究, 推动完善福建省职业经理人评价的相关标准,开发职业经理人评价技术,评选和表彰优秀职业经理人,推动职业经理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七)邀请国内外名师、名家,定期举办各种旨在提升职业经理人业务水平的专题培训班、讲座、论坛和研讨会,推广国内外一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学习先进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务,提高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其所服务的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八)整合国内外各经营管理领域的权威专家,创建政府部门、学术机构与企业三方联姻的良好沟通渠道,为会员提供资源协调及智力支持(包括经营管理诊断、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服务),助推会员和企业
6、的发展。(九)建立福建省职业经理人会员信息资源库和信息检索系统,为会员提供高效的、快捷的网络流、发布和展示平台;根据授权开展福建省职业经理人相关的社会统计工作,汇集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相关数据,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十)根据中职协提出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要求,委托福建省地方科研或培训机构,组织编写职业经理人的培训教材,推动和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活动,探索职业经理人多种培养模式;(十一)组织关心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各种社会力量、争取财政等专项经费补贴,设立“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基金会” ,支持福建省职4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的发展。(十二)承担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
7、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第九条 会员遴选范围:(一)单位会员1、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业绩良好、诚信守法、拥有职业经理人的企事业单位;2、从事职业经理人培训、教育及相关研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3、从事职业经理人交流、推介的组织。(二)个人会员1、5 年以上企事业实际经营管理经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内声誉,年收入在 20万以上的企事业中高层管理人员;2、从事职业经理人相关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8、如下:(一)按本协会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应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三) 经本协会秘书处初步审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申请人5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纳入本协会统一编制的会员名录。(四)会员名录中所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在 15日内书面通知本协会,以作相应记录变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有权查阅本协会的各种文件资料,按规定程序了解本协会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
9、活动。(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和各项自律制度。(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按照本协会要求报送与协会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会员若侵害本协会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本协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6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
10、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单位会员注销或被依法撤销的;个人会员自然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 (三)必要的业务制裁。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力。(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参加本协会的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
11、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7(六)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设立。(七)决定协会终止事项。(八)审议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换届时,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每届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民
12、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缺额,单位会员理事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确认;个人会员理事由会员部研究提出接任人选,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缺额而产生的新任理事,其任期为前任理事的剩余任期。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五)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的人选。(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8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
13、展工作。 (九)对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业公约以及各项本协会自律制度和本协会决议、决定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
14、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研究决定本协会有关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9(二)热爱职业经理人事业,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职业经理人业务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的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
15、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若不是专职驻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的常务副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职务,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及福建省工商联备案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
16、 、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本协会参加对外交流的重大活动;10(五)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常务副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 、或秘书长行使指定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按照分工承担本协会专项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主持工作副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下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二)承担协会各类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三)拟订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四)根据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协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会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五)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管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