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2018 年 8月 14日会员大会修订通过,2018 年 10月 9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Chong Qi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CQSFA。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重庆市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证券期货中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
2、济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证券、期货、基金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期货、基金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重庆地区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协会住所设立在中国重庆市渝中区。2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自律管理,协调调解,业务交流
3、,普及知识,咨询服务,培训人才,研究考察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协会主要任务:(一)促进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全国证券业、期货业、基金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重庆地区证券期货基金自律管理;(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三)根据协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表彰、奖励为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会员的业务开拓创造条件;(五)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其委托开展有关业务;(六)组织重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七)收集、整理行业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会员就重庆证券期货基3金业的发展开展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以及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九)就行业有关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十)加强重庆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政府
5、、监管机构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由普通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第九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愿望,依法设立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一)在重庆注册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在异地注册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三)在重庆注册的为证券期货基金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
6、四)在异地注册的为证券期货基金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4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五)设立在重庆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场所;(六)境外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证券期货基金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驻重庆代表处;(七)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的机构。第十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一)协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二)填报重庆市证券
7、期货业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承诺拥护本章程;(三)由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5(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八)法律、法规、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
8、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 守 协 会 章 程 、 自 律 规 则 、 行 业 标 准 和 业 务 规 范 等 协 会 制 定 的 各项 规 章 制 度 ;( 二 ) 执 行 协 会 的 决 议 ;( 三 ) 维 护 协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管理,配合协会的协调与检查;(七)按规定缴纳会费;(八)法律、法规、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自 律 规 则 、 行
9、业 标 准 和 业 务 规 范 等 协 会 制定 的 应 遵 守 的 规 则 的 行 为 ,可视其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约谈提醒,责令改正;(二)行业内给予警告;(三)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四)行业内公开谴责并抄送其公司总部;(五)向重庆证监局通报;6(六)给予暂停行使部分会员权利;(七)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会员资格:(一)会员由二个或二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其会员资格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继承,原会员资格自动丧失;(二)会员发生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等终止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三)2 年不缴纳会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
10、以取消会员资格;(四)2 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五)会员不履行义务或其行为给协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六)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协会章程或规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七条 会员调整会员代表或会员代表因工作调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应书面通知协会,报会长办公会备案,未做书面通知的,给予责令改正的处分。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7第四章 组
11、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更换、罢免理事、监事;(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六)决定协会更名、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宜;(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 2年召开一次。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会员
12、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到会会员 1/2以上表决通过;(三) 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5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8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13、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四)具有良好的证券期货基金金融实践经验;(五)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六)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或理事代表因工作调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理事单位应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第二十四
14、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9(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报告;(七)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八)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酬等事项;(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十二)领导并检查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十三)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四)审
15、查会员入会、退会申请并决定其会员资格;(十五)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协调解决协会其它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3年。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10理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 2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资格
16、。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的选聘,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 以上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辖区市场发展需要,有必要时理事会可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并指导工作。分支机构隶属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任务及拟定事项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第三节 负责人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名,必要时设常务副秘书长 1名。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在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