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备案流程,乡镇政府(国有农场、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后,将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核实工作。 符合规定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上签署“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乡镇政府(国有农场
2、、林场),由乡镇政府(国有农场、林场)督促纠正后重新备案。,信息报备,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设施农用地报备表分别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委)。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委)要对各地上报的备案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分析,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表及设施农业年度工作报告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监管措施,强化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