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IT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李 劲云南大学软件学院2004.82005.1,2,第五章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司法保护,3,第一节美国软件版权司法保护发展中的三个时期,4,总 结,第一时期的判例确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各种形式的编码部分,即程序的文字性部分作为思想的表达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部分,作为思想范围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第二时期的判例表现出美国对软件版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和不断深入扩大的趋势,计算机程序的非文字部分,包括程序的SSO和用户菜单及组织结构等,只要具有原创性和非显见性均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第三时期的判例表明,美国软件的版权保护客体范围又逐渐缩小,对计算机程序的非文字部分是否享有
2、版权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或者说又逐渐回归到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基本原则上来了。,5,第二节我国软件版权的司法保护,6,一、我国软件司法保护中适用的法律渊源,版权保护著作权法(1991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 伯尔尼公约(1992年) 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的渊源。 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共同进行软件权利保护。,7,二、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的执法体系,司法途径 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其他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设立的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凡享有软件知识
3、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侵害时,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行政途径 在国务院的协调下,以国家版权局为核心并与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海关、公安等行政执法部分协调,构成比较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8,三、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案件的种类,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案件 职务软件的归属 合作软件作品的共有 受委托软件作品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行政纠纷案件 软件版权人和侵权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案件 软件版权相关权利人因申请软件登记而发生的被驳回、维持或撤销情形与软件登记中心之间的纠纷 计算机软件犯罪案件,9,四、软件版权侵权行
4、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认定软件版权是否被侵权和侵权行为性质时,首先必须从版权法基本原理出发,具体指: TRIPS协议规定“版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而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仅仅指具有作者独创性的那一部分,需要把合理使用他人的部分、已经属于共有领域的部分以及具有思想表达同一性的部分排出出去 其次,应该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相关条款之规定。,10,四、软件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基于版权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应注意适用有关软件版权侵权认定判断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方法(p121)“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p121),11,四、软件版权侵权诉讼有关程序问题,软件版权诉讼的管辖权争议 新天地诉泰森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迈普公司和花某诉泰森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