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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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运动员宿舍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 338 号 发 包 人: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承 包 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甲方) :(全称) 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乙方)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运动员宿舍

2、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工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 338 号 。 工程内容: 对原运动员宿舍进行装修改造,包括运动员宿舍墙面、地面、卫生间、走廊等进行装修改造,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 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报修、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清单项目总价包干。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2014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

3、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2001)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元; (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 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4、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 工程所订立

5、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 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6、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7、.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 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 (含双方雇员及代

8、表其工作的人员 ) 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 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

9、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 合同工期

10、: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 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11、款规定的缺陷 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 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 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

12、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 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

13、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 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

14、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 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

15、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 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

16、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 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17、.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 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适

18、用于招标工程);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

19、的解释,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

20、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 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

21、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 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 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

22、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

23、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 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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