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6 月 23 日 目 录 摘要 III ABSTRACT .IV 引言 .1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 责任概述 .2 (一)产品瑕疵责任概述 2 1.产品瑕疵概念 2 2.产品瑕疵责任概念 3 (二)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3 1.产品缺陷概念 3 2.产品缺陷责任概念 4 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关系分析 .5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联系 5 1.两者都是和产品有关的责任 .5 2.两者都是民事责任 .
2、5 (二)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5 1.判断标准不同 5 2.责任主体不同 .6 3.责任性质不同 6 4.免责 条件不同 6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6 (三)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关系的案例分析 7 1.案情介绍 7 2.案情分析及该案例的意义 7 四、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 10 (一)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 10 1.确定产品瑕疵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 .10 2.确定产品瑕疵责任归责原则应为双重归责原则 .11 (二)我国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11 1.确定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 .11 2.确定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应为双重归责原则 .1
3、2 五、对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制度的思考 13 (一)对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思考 13 1.产品瑕疵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13 2.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制度的思考 .14 (二)对完善我国产品缺陷责任的思考 .14 1.扩大产品的范围 .14 2.扩展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5 3.完善抗辩事由 .15 4.应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15 5.规范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15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摘 要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相关责任制度中比较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他们作出严格的界定。产品瑕疵是指产
4、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相应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就是指在产品存在瑕疵时和产品存在缺陷时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的重点是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关系。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之间有联系,也存在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体现在:判断标准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性质不同、免责条件不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此外,本文还重点研究了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的观点是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为
5、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 一个“高压锅爆炸案”展开了详细的分析。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同,这主要是出于立法者对不同利益的平衡。本文认为,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体系臻于完善,但是产品缺陷责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 :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区别 THE RESEARCH O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AND PRODUCT DEFECT LIABILITY ABSTRACT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and product defect liabili
6、ty are easy to be confused, and the laws do dot make any definition about them. I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the term defects refers to the status that the products do not fit in with the criterion the contract provides. But in product defect liablity the term defect refers to the prod
7、ucts contain unreasonable dangers which could damage the users properties or bodies. Correspondingly, the two liablities belong to the civil liablities caused by the products which is in some status mentioned above. There are som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and prod
8、uct defect liablity, but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which need to be differentiated well. The difference s of the two liabilities lie in the criterion, the liablity taker, the quality, the liablity-taking-off cindition and the manner of liability assuming.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
9、ch above, this paper adopted a case in which a pressure cooker exploded and the issue of the two liabilities arose. The principles of the liablity undertaking are also different i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 and product defect liability, for the legislator may use different principles to
10、balance the intrests of every parties. The legal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functions well in China, but the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defect liability is far from perfection and need to be improved. Key Words: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Product defect liability,Diffe
11、rence 引 言 在当今社会,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产品世界中。据悉,每个人每天要接受1000 条以上的广告信息,当然,这些广告的目的只是为了让渡产品。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构建了我国产品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严格界定瑕疵和缺陷的定义,也没有正式提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但是这些用语在学理上是存在的,由于这些概念名称的相似,容易引起一些混淆。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产品相关责任制度的研究,重点区分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区别。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同 时结合了相关案例,深入分析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本文对完善产品相关责任制度也提出
12、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在展开对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区别的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本课题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课题很顺利地展开。这些基本概念主要有瑕疵、产品瑕疵责任、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四个,具体见以下的论述。 (一)产品瑕疵责任概述 1产品瑕疵概念 瑕疵的概念是产品瑕疵责任的核心部分,但 是对于瑕疵的概念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最初立法者们只偏重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中的一种,但后来则倾向于两者的同时适用。 如在德国民法典第 459 条中规定的瑕疵,在该条两款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瑕疵形式:一种是“物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
13、担保其物在风险转移时,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或者其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预定的效用的瑕疵”;第二种是“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对于出卖人违反品质保证而使物具有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下,瑕疵是买卖物本身的一个特征,其通过客观的,独立于合同当事人 所约定的标准加以衡量,第二种标准则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表述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那么,在我国立法上和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是否也存在这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标准呢?或者说,我国立法和理论通说究竟采纳那一种标准呢?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我国立法关于瑕疵的表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 2 款有“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的表述
1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瑕疵”则有着更广的外延,该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 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 169 条、第 191 条、第 370 条和第 417 条均有“瑕疵”这一用语。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关于瑕疵的定义。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的谨慎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瑕疵这一概念本身的复杂性。 1 1 王玉梅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J财经界, 2002( 12): 287-288 笔者认为,对于
15、瑕疵的定义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主客观标准。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应该从契约法的角度去理解瑕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瑕疵可以表述为: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 不合格的状况。 2产品瑕疵责任概念 以上我们详细论述了瑕疵的定义,认为瑕疵不能仅仅从客观的标准来理解,对于瑕疵也不能设立一个通常的标准,因为不同的产品需求者对于产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产品瑕疵责任在罗马法上就有所发端,罗马法就规定,买受人可因物的瑕疵而提起“撤销诉”或“减价诉”。 2这一法律传统被西方各国继受,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所体现。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离不开对瑕疵的理解。根据上述对于瑕疵概念
16、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产品瑕疵责任的本质属于民事责任,可以表述为: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由于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1产品缺陷概念 我们经常谈到产品存在缺陷,可是到底什么是缺陷呢?综观欧美主要国家的立法,都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或者“缺乏合理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见,我国立法也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这一定义是一个弹性较大的定义,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不能把产品缺陷或者危险作出一个统
17、一的标准来。按照各国的立法, 法官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34 条将产品缺陷规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判断“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但不合理危险这一用词本身便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2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 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46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 402A 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
18、理 危险的缺陷状态”。对于“不合理危险”,美国学者和司法实践倾向于定为“一种在产品离开卖方到达直接消费者时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 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的第一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是参考自美国的规定。尽管“不合理危险”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但仍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1)生产者、消费者的主观因素 即一个合理谨慎、对消费者负责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会不会将产品投入市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能够意识到该危险的存在,愿不愿意承担此后果,如愿意承担,则不属于不合理危险。这里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 原因,应采用不同的注意标准,即生产者的注意标准应高于消费者。 ( 2)生产当时的
19、客观因素 即如果鉴于当前的科技水平的限制,不能生产出更加安全的产品,就不能认定该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这一因素在认定产品缺陷中很重要,也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如果法律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那显然是无法得到很好的遵守的。 认定产品缺陷的第二个标准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条标准较为客观,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有学者认为,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宜承担责任。因为既然标准 由国家制订,国家对危险性之认识优于企业,因为标准认定不妥造成消费者损害时,不应由企业承担,消费者应通过产品责任以外的途径救济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为产品生产
20、者开脱了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概念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发现对于“缺陷”和“缺陷责任”的难度可能更难定义,结合以上的论述,笔者把产品缺陷责任定义为:由于产品存在缺陷,或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消费者或者其他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关系分析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名称相似,但是内涵有别,需要我们正确辨别。本文在此认真分析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联系和区别,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联系 1两者都是和产品有关的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都
21、由于产品法律关系而产生,都和产品有密切的关系。 1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相关责任的重要部分。 2两者都是民事责任 尽管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性质不同,但是均属于民事责任。此两者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由 于产品引起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 结合笔者对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研究以及国内法学研究者的论述,总体上说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虽然容易引起混淆,但是两者的联系不是很多,两者由于各自属性不同,共同点比较少,但是区别却很大。 (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相比,存在诸多区别,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严格区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
22、品缺陷责任: 1判断标准不同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产品瑕疵的判断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是否达到了合同 约定的标准。 2如果没有达到,则应该认定产品存在瑕疵,相关义务人应该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如前所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因此,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就看该产品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是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以及缺陷产品造成1 有人把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统称为产品责任,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产品责任应该特指产品缺陷责任。笔者建议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以及其他和产品有关责任可以统称为“产品相关责任”。产品相关责任不仅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则可以参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