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九章 产品责任法,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思考题目课时安排,2,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3,本章内容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4,本章重点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2、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5,本章难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6,思考题目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原则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7,课时安排 2课时,8
2、,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一、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二) 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 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9,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0,(二)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2.产品责任法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而且更重
3、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过去产品责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无合同,无责任”。据此原则,某一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的消费者受到伤害后,只能起诉直接出售该产品的零售商,而该零售商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如果发现产品的缺陷并非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批发商,如果批发商也没有过错,则再由该批发商起诉生产者,这一连串的法律诉讼意味着昂贵的代价,从经济角度考虑,1916年美国法院在审理麦克弗森诉贝克汽车公司一案的 判决中。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此后,世界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放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以及合理的旁观者都有
4、权对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3.产品责任法一般都采用严格责任理论。,11,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一)产品(products)(二)缺陷(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四)生产者,12,(一)产品(products)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
5、可移动的物品。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13,(二)缺陷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14,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美
6、国产品责任法的规责原则(一)疏忽原则(二)违反担保原则 (三)严格责任原则 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三、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15,(一)疏忽原则 所谓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的规责原则。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被告比克公司是一家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
7、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16,(二)违反担保原则。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7,(三)严格责任原则。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缺陷包括:1、设计
8、缺陷;2、生产缺陷;3、说明缺陷;4、包装缺陷;等等。,18,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担保的排除和限制风险的承担非正常使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19,三、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一) 人身伤害(二) 财产损失(三) 惩罚性赔偿,20,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管辖:长臂管辖法律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21,第三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一 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二 法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 德国的产品责任法四 日本的产品责任法五 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22,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2日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并已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该公约除对“产品”、“损害”和“责任主体”下了定义以外,主要是对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公约的规定,对产品责任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下列国家的法律: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