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園著作權,許富雄律師0953532157,1,著作與著作權,2,什麼是著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3)原創性客觀上可感知之表達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非不受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9),3,什麼是著作,原創性: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意旨: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4,什麼是著作,客觀上可感知之表達著作權法10-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
2、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5,6,什麼是著作,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國內外實務上就有關創作性之判斷標準,乃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或門檻。不以具有何種特殊技術層次或水平為必要,又稱之為美學不歧視原則。,7,什麼是著作,非不受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9)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8,9,什麼是著作,著作的種類例示,10,11,什
3、麼是著作以攝影著作為例,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械或電子裝置之作用及人類技術之操作,引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被攝客體再現於底片或紙張而完成,在攝影之過程中,需決定主題,並對被攝影之對象距離、角度、光線取決、焦距調整、快門掌控、構圖與選取背景、影深之判斷進行選擇及調整,或對底片於攝影或沖洗時進行修改等(下頁),12,什麼是著作以攝影著作為例,因此,攝影著作之創作性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1.主題的選擇:攝影著作對被拍攝物之構圖、背景選取、距離、寬度、角度等之獨立思維表現;2.光影之處理:攝影者利用控制光源之有無、強弱、照射點、照射方式等,藉以呈現被拍攝
4、物不同顯影程度或影深之獨立思維表現;3.拍攝之技巧:攝影者利用焦距之調整或快門掌控等智巧、技匠所呈現較為獨特之獨立思維表現;4.後段之修飾或組合:對底片於顯影或沖洗時進行修飾或運用其他設備(如電腦)使經拍攝後之影像產生變化之獨立思維表現。至於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僅忠實體現該實物,而無上開獨立思維表現者,因欠缺創作性,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之著作。,13,下列照片有無著作權?,14,什麼是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第一次的權利決定是否發表、何時何地發表、如何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於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同
5、一性保持權禁止他人扭曲、割裂或以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15,什麼是著作權,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輸入權等端視其著作之種類、性質,依著作權法特別明文定之,並非每一種著作均擁有上述所有之權利,16,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一),民事責任(一)侵害著作人格權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判決登報請求權,17,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二),民事責任(二)侵害著作
6、財產權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判決登報請求權,18,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三),刑事責任(一):侵害重製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7、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19,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四),刑事責任(二)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20,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五),刑事責任(三)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
8、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未明示出處: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21,著作權之保護,22,著作權之保護,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23,著作權之保護,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接觸EX.業務往來、師生關係、相同領域、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
9、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24,著作權之保護,25,你認為陳同學到底有沒有抄襲九把刀的作品呢?,26,案例:比較下列兩個卡通圖案是否相同?右圖之作者有無侵害左圖作者之著作權?,著作權之保護,27,案例:寶貝熊非凱蒂貓台商原創非仿冒 TVBS http:/.tw/news/news_list.asp?no=lili20070308124309記者:周欣怡 攝影:莊其源 台北 報導 由台灣人自創的寶貝熊卡通圖案,遭到日本的Hello Kitty凱蒂貓控告仿冒侵權,而被告上法院,官司纏訟5年,高院更一審判決大逆轉,法官認為,熊不是貓,判決國人原
10、創的寶貝熊沒有仿冒。 這可愛的戴帽子娃娃,您直覺它是什麼呢?民眾:Kitty呀!Kitty貓,是不是?記者:你覺得它很像Kitty貓喲?民眾:對呀!很像kitty貓呀!記者:哪裡像?民眾 :眼睛。想也不想就被人叫是Hello Kitty的娃娃就是他,名叫寶貝熊,有著一雙可愛的大眼睛,小巧的鼻子,最特殊的就是它頭頂上千變萬化的可愛帽子造型,來和正版Hello Kitty比一比,2個都是有著純真的眼神,同樣沒有嘴巴,不過很大的不同是,Hello Kitty有鬍子,兩者鼻子的顏色也不同,另外,Hello Kitty是日本知名品牌,但寶貝熊可是正港的台灣之子。 不過,日商堅稱,台灣的寶貝熊是仿冒Hel
11、lo Kitty,因此告上法院,官司纏訟五年,更一審判決出爐。圖片公司員工陳先生:我們的熊的耳朵是圓的,貓的耳朵是三角型,這是最大的差異。原來,寶貝熊還可以脫帽,結果帽子一脫,寶貝熊就明顯看得出來和Hello Kitty長的很不一樣,而高院法官也依照這張原樣,推翻了前一次的判決,認為熊不是貓,寶貝熊自然沒有仿冒,而且貓還得賠償熊的損失,78萬元加上5年的利息。,著作權之保護,28,著作權之保護,29,著作權之保護,使用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
12、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譬如:浮水印,30,著作權之保護,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譬如:加密,31,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32,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案例:小美為繳交老師交代的暑假歷史作業,上網找了一堆資料,利用文書排版將這些網
13、路資料,剪剪貼貼成一篇二十幾頁圖文並茂的書面報告,並做了一個網站,每天瀏覽人數上千,深獲老師肯定,主動將小美做的網站報名校外比賽,獲得第一名,小美並贏得1萬元獎學金,全校師生與有榮焉。突然有一天,小美家裡收到一封署名王大明的存證信函,指出小美獲獎的網站多處抄襲其網站的論述與照片,請求予以移除,並賠償其損害10萬元,否則將提出刑事告訴!,33,3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著作權法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35,36,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空間:48: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
14、、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37,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著作權法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合理使用?校內作業: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或為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而引用,但應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51、52、64、65)。校外發表:明示出處:V未明示出處:X合理使用沒抄襲未侵害著作權好報告,38,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
15、使用,案例:A報記者為報導某立委緋聞事件,直接翻拍使用B報獨家偷拍取得的緋聞女主角C女照片,遭B報提告違反著作權法,A報記者則辯稱:B報記者偷拍取得的照片不具原創性,無著作權。基於維護讀者知的權利,A報記者的翻拍行為屬於合理,使用。請問A報記者上開所辯有無理由?,39,40,41,42,43,4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
16、作權之保護。,45,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按新聞事件之照片,係在新聞事件發生之瞬間攝取其臨場之情形,基於事件發生之即時性,事實上不可能預先於新聞現場佈置燈光、佈景、取捨角度,且事件發生後,亦具有不可再現性,是以,新聞事件之照片,較諸預先設計之場景下所拍攝之照片,其困難度與所需具備之經驗不遑多讓,尚難僅因照片性質上屬新聞照片,即因而認為不具原創性,此在戰地記者所拍攝之照片縱使僅係平實呈現實況,仍咸認為具有原創性即足證明。,46,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系爭新聞事件男主角身分為國會議員,所涉事件不論就
17、公共議題(國會議員交友有無涉及不法或營私舞弊)或茶餘飯後層面均有使國人知悉並探討之必要,亦即具有時事報導之價值與必要.被告就其所接觸之源頭即獨家報導此一事件之蘋果日報中之攝影著作加以援用,且在所使用之攝影著作中註記其圖片來源為告訴人所屬蘋果日報,對公眾而言,於目睹被告上開標示後,自無可能誤將上開圖片認為係被告所拍攝,對告訴人之權利並無顯著傷害,卻可使一般公眾知悉事件如何產生以及事件知詳細內容,就公眾知之權利維護而言,其效益顯然大於告訴人系爭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保護。,47,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被告辯稱其在遍尋不著女主角之圖片資料時,.不得不翻拍告
18、訴人報紙上之圖片,此不為被告獨然,其他各家媒體均如是.按為使報導得以完整而不得不使用他人攝影著作,得以主張合理使用.。是以,本院審酌上開各項情事後,認為本案被告使用告訴人系爭攝影著作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且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屬阻卻違法,而不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違反。,48,教學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46: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著作權法47、: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
19、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49,教學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52: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54: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50,未明示出處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案例:小蕙平時喜歡上網用E-mail與朋友、同學分享各種訊息,某一天打開電子信箱,突然收到一封署名A出版
20、公司之警告信,指稱該公司擁有著作權之數十張圖片,遭人擅自在網路上公然散布、流傳,經該公司調查後,發現來源大部分出自於小蕙的E-mail帳號,請小蕙於10日內主動與該公司聯絡、說明,嚇得小蕙不知如何是好。,51,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法26-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52,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合理使用?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V張貼於網站上供公眾瀏覽:X利用E-mail轉寄給親戚朋友?,53,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著
21、作權與隱私權保護之兼顧:舉手之勞,54,電子郵件禮儀1.使用密件副本2.刪除不相干的他人電子郵件信箱與訊息,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案例:小明今天申請了100妹999專案,於就寢前,很有計畫的在電腦前操作滑鼠鍵盤,安排好相關行程,一切就等明天下課回來後,BT已經為他下載完想要的音樂、影片與軟體!,55,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P2P(Peer to Peer):下載=重製下載同時,也在上傳!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26-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56,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下載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22、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合理使用: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91: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57,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上傳92: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合理使用?法院:公開傳輸,亦有其合理使用的空間。,58,59,別以為別人不知道!,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你的電腦IP位置,與你連線的電腦IP位置,你看得見別人別人也看得見你要抓你的人也抓得到你,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60,61,62,63,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91)著作權人提告的權利 vs 合理使用人須負擔的風險,6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65,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這就是風險!,66,謝謝觀賞敬請指教,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