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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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规范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 政厅修订了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 90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

2、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第四条 试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人口、试点村和行政村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权重,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采用规范的办法向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各市

3、、县)分配、下达试点资金。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用规范的办法分配试点资金。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于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年资金分配及使用概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测算说明、工作方案等。其中,资金需求测算说明需提供具体项目安排、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其他渠道筹资计划、详细测算过程等资料;工作方案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责任人(或单位)、存在风险、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申请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上级下达数额的 1.1 倍。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11 月 30

4、日前向各市、县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试点资金预计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试点资金预计数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收到中央试点资金后 30 日内,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于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的 30日内,将省本级试点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试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报账,项目完工验收后清算。村委会根据项目进度编报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财政资金申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附项目实施费用支出清单和合同等相关资料。完工清算时,附项目验收报告和决算表等资料,报经乡(镇)政府(财政所)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

5、审定。第十一条 试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资金要统一管理使用。村级筹集、社会捐助等资金通过分村设立的一事一议筹资专户进行管理,分账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规范。第十二条 试点资金实行决算制度,决算表格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三条 试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 ”和“政绩工程”建设项 目。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

6、全。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奖励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试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探索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农民满意度、可推广性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组织

7、开展试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实行市、县财政部门自评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评价相结合。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自评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考评。各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省直管县除外)考评。第十九条 省将各市、县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试点资金的重要因素,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考评结果。第二十条 对试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项目规划、报账核算、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试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具体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冀 财农改20133 号)同 时废止。附件: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财政资金申领表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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