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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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湖南 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 稿 )2016 年 10月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

2、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而奋斗。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 2030 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达到 7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3、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7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一 、开 展土 壤污 染调 查, 掌握 土壤 环境 质量 状况3(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耕地重金属污染调查、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等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全省土壤污

4、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开展详查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 1 次。(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省卫计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由省环保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全省每年至少开展 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

5、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 年底前,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等参与)(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境保护、农业、国4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 2018 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整合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资源,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建立省-市- 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

6、作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等参与)二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 立健 全法 规标 准体 系(四)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湖南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出台湖南省实施办法,推进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制订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制定工作。(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等参与)(五)完善标准体系。健全

7、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省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指导文件。加快推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出台有色行业污染物地方标准。到 2020 年,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5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第三方修复与监理企业准入条件等方面的制度基本健全。(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

8、品(原料)基地、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等参与)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 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

9、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县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和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开展 1 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突6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三 、实 施农 用地 分类 管理 ,保 障农 业生 产

10、环 境安 全(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边生产、边治理”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 年底前,发布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 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并根

11、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业委牵头,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7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

12、、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在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开展灌溉水水质定

13、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估等工作,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参与)(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施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8培训。2017 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 2020 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 1000 万亩。(省农业委牵头,

14、省国土厅等参与)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省农业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

15、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及时总结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7 年底前,研究制定湖南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技术方案;到 2020 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 420 万亩。(省农业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9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

16、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委、省林业厅负责)四 、加 强 建 设用 地准 入管 理, 防范 人居 环境 风险(十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现有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

17、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备案的,不得办理收储、征收、供应等土地流转相关手续。(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参与)(十三)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 2017 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10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

18、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省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

19、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十五)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五 、强 化未 污染 土壤 保护 ,严 控新 增土 壤污 染(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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