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册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流程册亨县国土资源局2016 年 3 月1目 录第一部分 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1一、首次登记 .1二、变更登记 .1三、转移登记 .2四、注销登记 .2五、预告登记 .3六、更正登记 .3七、异议登记 .3八、查封登记 .3九、抵押登记 .3十、补(换)证登记 .4第二部分 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5第一章 首次登记 .5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5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8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第四节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4第五节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2、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8第六节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1第七节 房屋(国有、集体) (商业、住宅)首次登记 .24第八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 .28第九节 林权首次登记(林业) .32第十节 草原首次登记(农业) .36第十一节 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事务) .42第十二节 地役权首次登记 .45第二章 变更登记 .48第一节 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48第二节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52第三节 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 .55第四节 不动产
3、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58第五节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61第六节 抵押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642第七节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 .67第八节 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 .70第三章 转移登记 .73第一节 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 .73第二节 买卖(买卖、互换、拍卖)转移登记 .77第三节 作价入股转移登记 .80第四节 合并、分立转移登记 .84第五节 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 .87第六节 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 .91第七节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4、.94第八节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 .98第九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 .102第十节 林权转移登记(林业) .106第十一节 草原转移登记(农业) .110第十二节 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 .117第十三节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121第十四节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124第十五节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 .127第四章 注销登记 .130第一节 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 .130第二节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3第三节
5、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6第四节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 .139第五章 预告登记 .142第一节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 .142第二节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 .145第三节 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148第六章 更正登记 .151第一节 申请更正登记 .151第二节 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154第七章 异议登记 .157第一节 异议登记 .157第八章 查封登记 .160第一节 查封登记 .1603第二节 解封登记 .163第九章 抵押登记 .166第一节 土地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
6、抵押) .166第二节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抵押) .170第三节 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5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9第五节 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2第六节 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5第七节 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8第十章 补(换)证登记 .191第一节 遗失补证 .191第二节 换证登记 .1950第一部分 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一、首次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6、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7、住房首次登记(国有、集体) (商业、住宅)8、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9、林权首次登记(林业)10、草原首次登记(农业)11、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务、海事)12、地役权首次登记二、变更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2、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4、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6、抵押内容发生变化
8、的变更登记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18、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三、转移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2、买卖转移(买卖、互换、拍卖)登记3、作价入股转移登记 4、合并、分立转移登记 5、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6、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7、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10、林权转移登记(林业)11、草原转移登记(农业)12、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1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
9、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14、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15、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四、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2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 的注销登记五、预告登记1、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2、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3、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六、更正登记1、申请更正登记2、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七、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八、查封登记1、查封登记2、解封登记九、抵押登记1、土地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2、
10、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3、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5、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6、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37、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十、补(换)证登记1、遗失补证2、换证登记4第二部分 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第一章 首次登记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主要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 条;4、土地登记办法第 2、3、32 条;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5 条;6、其他相关的规范性
11、文件。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2、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3、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审查人员可进行实地调查或询问,实地调查或询问需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办人员、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共同签署姓名、日期;4、公告;5、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对受理报件进行电子扫描,电子、纸质资料上报册亨县国土资源局;6、册亨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7、报县人民政府;8、批复回复转不动产登记中心59、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收费、审核、公告、发证、归档;三、办理时限自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期)。四、需提交资料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2 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1 3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1 4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 5 原有集体所有权有效证明 1 6 集体所有权证明材料 1 7 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1 8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1 9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1 10 权籍调查成果 1 11 公示、公告材料 1 12 镇、街道办出具的权属证明 1 13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1 14 土地利用现状图 1 15 调查工作底图 1 16 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