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击剑项目参赛运动队赛风赛纪责任书第一条 为加强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二青会” )击剑比赛赛风赛纪管理,规范各参赛队的行为,确保二青会击剑比赛公平、公正、文明进行,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二青会击剑比赛赛风赛纪责任书。第二条 参赛队须加强对运动员及随队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各队领队和主教练是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三条 运动员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等法规,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第五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与裁判员及工作人
2、员进行非公务接触,不得送礼、行贿、宴请,不得提出违规要求。第六条 严格遵守二青会竞赛规程总则、二青会击剑竞赛规程、击剑竞赛规则及有关规定,服从比赛组委会安排。第七条 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服从裁判指示,对判罚有异议通过规则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抗议或申诉;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维护击剑项目形象,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第八条 按照比赛组委会统一安排参加开幕式、颁奖仪式等活动,准时到场,统一着装;保持训练和比赛场馆清洁卫生,爱护器材设备。获奖运动员须本人亲自领奖,参加颁奖仪式须着队服或比赛服,特殊情况本人无法领奖者须通过所在队报竞委会,经批准后方可由其他运动员或随队人员代领。第九条 参赛队、运动员如因
3、伤病等原因无法参加比赛或组委会安排的活动,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竞委会批准。第十条 运动员或参赛队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规定者,将按照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和管理办法严肃处理,追究运动员和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参赛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和参赛队处罚,包括:警告、诫勉谈话、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类奖项评选资格、罚款、扣减相关运动员或团体国内排名积分、取消国家队入选资格和出访参赛资格、全国通报批评、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停赛 1 至 4 年等,情节特别恶劣、反复严重违规的将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此外,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
4、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一) 代表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组织管理不力,或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缺乏预案,导致比赛出现严重问题的;(二)代表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二青会组委会、中国击剑协会的相关规定,违反工作程序,出现重大失误的;(三)参赛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代表队监管不到位或工作人员间接参与的;(四)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其他参赛队收或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 虚假比赛行为,如:在运动员参赛资格(包括运动员年龄)上弄虚作假、为操纵比赛结果而实施的消极比赛行为、违规干扰比赛进程或影响比赛结果等;(六) 不文明的语
5、言和行为,如:辱骂他人、打架斗殴、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在赛场上随意丢弃垃圾、用餐时严重浪费等;(七) 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八) 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九) 干扰裁判员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等;(十) 罢赛或无故弃权;(十一) 拒绝领奖、无故不参加颁奖仪式、未经批准由他人代替参加颁奖仪式、参加颁奖仪式未按要求着装等;(十二) 在比赛期间酗酒、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十三) 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十四) 发生任何赛风赛纪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舆论影响的;(十五) 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国家队现役教练员、运动员不尊重裁判、不服从裁判,扰乱赛场秩序的,按国家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资格。非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反规定的现象,将取消入选国家队的资格。第十三条 各代表队要制定本队赛风赛纪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凡有违规违纪的运动队和运动员,一律取消其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第十四条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有关参赛队、击剑项目竞委会、中国击剑协会各持一份。参赛队 击剑项目竞委会 中国击剑协会领队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2019 年 月 日 2019 年 月 日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