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厦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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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18 年度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支持 上年度海关统计 进 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下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申 报 指 南 承办单位: 厦门市 进出口商会 办公地点: 厦门 市 行政 服务中心二层经济综合服务区 B 区 32 号窗口(云顶北路 842 号) 办公电话: 7703504 传真: 7703534 对外时间: 9:00-12:00, 13:00-17:00 温馨提示: 请仔细阅读本指南,通篇阅读完毕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 资金拨付申请网络提交时间: 2018 年 8 月 9 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上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 2018 年

2、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4日, 下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请按时提交,上半年项目不得于下半年补交(须确认进出口额的新备案企业除外)。 收件地点: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B 区 27、 28、 29 号窗口。 网址: www.smeimdf.org(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 http:/202.109.244.108:8888(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请企业经常留意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重要通知 ”栏目,选择 “厦门市 ”查看。福建省 商务 厅的通 知无需阅读。 如遇网络问

3、题, 通过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申报的 请联系在线客服或免费热线 400-8863200-1;通过 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申报的请联系技术咨询 0592-5397711。 服务贸易企业申请身份认定请咨询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2855873。 厦门市商务局 2018 年 8 月 2 第一部分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 /定额(元) 展位费( A 类) 20000 展位费( B 类) 15000 其中: 规模以上境外展会 A 类 24000、 B 类 18000 “一带一路” 9 个重点国家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 超过

4、 2 个 说明: (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 2)“ A 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 B 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 9 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 (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一带一路” 9 个重点国家按所属地区的定额标准支持不超过 2 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 9 平方米)。除 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 1 个展位,标准为 2 或1.5 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 9 平方米)。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

5、市参展企业 10 家及以上的),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 20%。组展机构须提前提交规模以上境外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多家组展机构可联合备案。 ( 4) 企业须派出参展人员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 5)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 1.0 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 6)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项目名 称按照“时间、国别、城市、展会全称”填报,如“ 2018 年 9 月意大利维罗纳国际石材展”。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 /定额

6、(元)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A 类) 8000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B 类,不含港澳) 4000 3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港澳) 2000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一带一路” 9 个重点国家)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 2 人 说明: ( 1)“ A 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 B 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 2)参展人员 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 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金额填在“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 1 人

7、,定额标准为 0.8 万元、 0.4 万元或 0.2 万元;“一带一路” 9 个重点国家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可支持不超过 2 人。 ( 4)参展人员费用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 /品牌厦门)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元) 展位费 A 类 24000/展位 B 类 18000/展位 4 个及以上特装展位 A 类 30000/展位 B 类 22500/展位 说明: ( 1)“ A 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 B 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 。 不限展位数 , 支持多展位特装。 (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

8、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项目名称填报要求同境外展览会。 ( 3)本标准仅 适用于 参加 我市组织的 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2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定额(元) 人数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 2 个展位及以下) 8000/4000/2000 不超过 2 人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 2 个展位以上) 8000/4000/2000 不超过 4 人 4 说明: ( 1)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 2)参展人员费用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2 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 2 人, 2 个展位以上的,人

9、员费用补助不超过 4 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全程参展认定标准与境外展览会一致。 (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 4)本标准仅 适用于 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3 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展品运费补助 50% 说明: (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 50%。 (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填报为“ *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

10、在“ 其它 ”。 ( 4)本项补助仅 适用于 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4. 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 内容 展位数(个) 限额(元) 公共费用 30(含) -50 300000 50(含) -80 400000 80(含) -100 500000 100(含)以上 每增加 10 个展位补助相应增加 50000,总额不超过800000 说明: ( 1)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 2)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 30 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50 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

11、助不超过 40万元, 80 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 用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00 个展位(含)以上的,每增加 10 个展位,公共费用补助可相应增加 55 万元,但总额不超过 80 万元。 ( 3)承办单位人员费用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计算,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4) 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5 境外区域品牌展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标准 采购商信息购买费 100% 资信调查费 5 家 说明: ( 1)支持承办单位购买境外区域品牌展行业采购商 信息供参展

12、企业查询。 ( 2)每家参展企业最多可获得 5 家采购商资信调查免费额度。 ( 3)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统一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三)境外专业对接会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限额(元) 人员费用补助(参加企业) 8000/4000/2000,不超过 2 人 人员费用补助(组织单位) 8000/4000/2000,不超过 4 人 公共费用(超过 10 家境外企业或机构参加的对接活动的场所、设备租赁等) 50000/场,不超过 2 场次 说明: 1支持在境外举办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 20 位 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的专业对接会。 2组织单位须具备

13、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本市参加企业达 10 家及以上(不含组织单位),在外行程中专业商务对接活动达 70%(含)以上。组织单位须先于出行日期一个月提交事前备案表。 3企业参加人员及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每家企业不超过 2 人,组织单位不超过 4 人;对超过 10 家境外企业或机构参加的对接活动予以场所、设备租赁等公共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 2 场,每场不超过 5 万元。 4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对接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 额度。 ( 四)组展机构代理资格奖励 6 支持内容 本市参展企业(家) 标准(元) 代理资格奖励(主办境外展会、境外展会总代理) 10(含) -2

14、0 30000 20(含) -30 80000 30(含)以上 100000 代理资格奖励(境外展会一级代理) 10(含) -20 20000 20(含) -30 50000 30(含)以上 80000 说明: 1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指对于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于境外主办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省级以上)和一级代理资格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总代理和一级 代理均指直接从展会组委会取得的代理资格,总代理指省级以上总代理(不含厦门总代理),独家代理视同总代理。 2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标准为: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资格或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 家(含)以上的本市组

15、展机构,奖励 3万元; 20 家(含)以上的,奖励 8 万元; 30 家(含)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 10 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 2 万元; 20 家(含)以上的,奖励 5 万元; 30家(含)以上的,奖励 8 万元。此项奖励不计入企 业年度资金额度。 3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 9 平方米,组展机构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 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一)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50% 100000 长期外派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费用补助 50% 说明: 1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

16、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按 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 30 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按我 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 930 美元 /月)给予 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 10万元。 2场所租赁租期不少于 6 个月,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置或租赁费7 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二)海外仓建设(运营)及运用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标准 最高限额(元) 公共海外仓补助 50 元 /平方米 10

17、00000 自用 /运用海外仓补助 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50% 100000 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等费用 年平均客单价 10(含 )-50 美元 0.5 元 /单 年平均客单价 50(含 )-100 美元 1.0 元 /单 年平均客单价 100 美元 (含 )以上 2.0 元 /单 说明: 1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 10 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 100 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 12000 个(含)以上的,按 50 元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封

18、顶 100 万元。 2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 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 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因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采用销售收入抵扣费用方式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 10(含) -50 美元的,补助0.5 元 /单;年平均客单价 50(含) -100 美元的,补助 1.0 元 /单;年平均客单价 100 美元(含)以上的,补助 2.0 元 /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封顶 10 万元。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

19、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等费用须于签订 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4申请按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计算公共海外仓补助以及按客单价计算运用海外仓补助的企业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查证销售平台数据。 三、跨境电商出口项目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8 (元)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垫付资金贴息 基准贷款利率 50%,期限不超过90 天 2000000 品牌交易补助 1.0 元 /单 100000 说明: 1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 +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下垫付资金按基准贷款利率的 50%予以贴息,期限不超过 90 天,封顶 200

20、万元,不计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2支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对境外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对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按 1.0 元 /单予以品牌交易补助,此项补助封顶 10 万元。申请企业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查证销售平台数据。 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 定额(元)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00 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00 卫生 管理体系认证 5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00 说明: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

21、的审核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2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查询)进行认证。 3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 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名称按照“ *管理体系认证”填报,如“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二)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产品认证 50% 10000 9 说明: 1产品认证仅限于 CE、 E-MARK、

22、 UL( CUL)、 FDA、 GS 和 FCC 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 以支持,除此之外的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以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认证。 5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产品认证”。项目名称按照“ *产品( *型号) *认证”填报,如“ HA60 型节能灯 UL 认证”。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三)外贸信息化建设(外贸电子商务)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23、最高限额(元)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0% 10000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 10000 说明: 1企业信息管理 系统是指开发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须取得软件产品证书。 2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且须取得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同时通过 ISO 和 CMMI 认证。 3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4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信息管理系统项目。 5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限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亚马逊、 Adwords、中国制

24、造、环球市场、敦煌网、大龙网 、慧聪网、米奥会展 E 路通、贸发网、 e展网) 推广本企业产品,非推广本企业产品的不予支持;只支持平台推广费用,不支持排名等其他费用。单个平台定额补助 1 万元。 6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7电子商务须在项目完成 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10 境外广告 50% 20000 境外商标注册 50% 20000 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50% 50000 说明: 1企业所做广告类仅支持报刊杂志广告,须面向境外客户。 2企业 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仅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在境外进行

25、产品商标注册,仅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3一家企业一年内在同一报刊、杂志上做广告只支持一次。 4 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5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和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广告合同结束或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 7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买费用并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不论购买几个商标使用权,支持总额 不超过 5 万元。关联企业交易不予支持。 8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其中,境外广告项目填报“境外报刊杂志广告”,境外商标注册及购买境外商标使

26、用权项目填报“境外商标注册”。产品广告项目名称按照“报刊杂志名称、产品广告”填报,如“环球资源杂志产品广告”;商标注册项目名称按照“国别或地区、注册商标”填报,如“美国注册商标”。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第二部分 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需要通过资质审核(在线注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送审等几个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一、 资质审核(在线注册) 、资金拨付网络申请 申请企业须根据项目类别选择申报路径。 (一)境外展览会展位费补助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境外区域品牌展展位费补助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展品运费补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登录 www.smeimdf.org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点击“在线注册”, 逐项填写,不能漏填。单位简介 200 字左右。 网上注册常年开放,申请单位可随时上网注册,密码自行设置,系统自动生成用户名。注册完毕,需要进行审核和公示。如果提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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