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病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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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病历管理制度一、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 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版),以及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年版),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等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二)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 8 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

2、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 5 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 2 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三)新入院患者,48 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至少 2 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四)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 1 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五)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

3、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2 -(六)出院病历一般应在 48 小时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 1 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三、病历的保管(一)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的借阅与复制(一)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

4、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二)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三)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6、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

7、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六)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病历资料。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五、病历的封存与启封(一)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二)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三)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 -(四)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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