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措施和国家及处所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爱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础情况第 1.1 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第 1.2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允许证号第 1.3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第 1.4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地位图)第 1.5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第 1.6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允许证的有效期第 1.7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第二条 转让方法及转让价格第
2、2.1 条 甲方应将采矿允许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第 2.2 条 乙方批准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国民币,总价款为 元国民币。第 2.3 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国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整部采矿权转让金。第 2.4 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 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请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
3、号为第 2.5 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情势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词攀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 2.6 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第三条 不可抗力第 3.1 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容许下采用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丧失。第 3.2 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情势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产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四条 违约
4、责任第 4.1 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4.2 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丧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第五条 通知第 5.1 条 本合同请求或容许的通知和通信,不论以何种方法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信方法为:甲方 乙方住所地 住所地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电传 电传传真 传真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信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六条 实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 6.1 条 本合同订立、效率、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国民共和国法律的掩护和管辖。第 6.2 条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国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附则第 7.1 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第 7.2 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第 7.3 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第 7.4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甲 方 乙 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