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 品 采 购 合 同 范 本 (一 )甲 方 : _乙 方 : _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如 下 协 议 , 以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一 、 产 品 规 格 型 号 及 价 格品 名单 价规 格 (品 质 )数 量总 价合 计 金 额 (人 民 币 )二 、 产 品 要 求乙 方 必 须 保 证 产 品 面 料 、 款 式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 且 无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 否 则 要 承 担 相应 的 违 约 费 用 即 合 同 金 额 的 20 %, 并 赔 偿 甲
2、 方 因 此 受 到 的 其 他 损 失 。三 、 交 货 期 限乙 方 保 证 于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起 , 在 _ 天 内 , 将 甲 方 采 购 的 物 品 全 部 送 达 指定 地 _ 不 能 拖 延 , 否 则 乙 方 应 从 最 迟 交 货 日 的 次 日 起 , 每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延迟 交 货 部 分 货 款 的 百 分 之 三 的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其 他 损 失 , 此 项 违约 金 额 以 逾 期 移 交 物 品 部 分 货 款 总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为 限 度 。四 、 交 货 及 付 款 方 式甲
3、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 甲 方 向 乙 方 交 付 总 价 款 的 _ %即 元 作 为 定 金 , 乙 方 交 货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 一 次 性 付 清 尾 款 。五 、 其 他 事 项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乙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产 品 采 购 合 同 范 本 (二 )买 方 :
4、 XXX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卖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遵 循 平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就 甲 方 购 买 乙 方 货 物 相 关 事 宜 协 商 订 立 本 合 同 ,供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合 同 标 的 的 名 称 、 商 标 、 品 牌 、 型 号 、 计 量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5、 、 金 额 等 详 见 本 合同 附 件 一 , 甲 乙 双 方 签 章 确 认 。为 便 于 本 合 同 的 表 述 , 本 合 同 文 中 所 述 的 “产 品 ”、 “货 物 ”、 “货 ”均 指 甲方 向 乙 方 采 购 的 合 同 标 的 物 。第 二 条 合 同 标 的 质 量2.1 交 付 货 物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产 品 制 造 厂 商 有 关 技 术 手 册 、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标 准 , 并且 不 低 于 国 家 或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2.2 乙 方 保 证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货 物 是 产 品 原 生 产 厂 商 制 造 的 , 是 全 新
6、、 未 使 用 过 的并 完 全 符 合 甲 方 在 采 购 时 提 出 的 工 作 需 求 。2.3 如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硬 件 或 软 件 有 缺 陷 , 或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有 错 误 , 或因 乙 方 在 现 场 的 技 术 人 员 操 作 指 导 有 错 误 而 使 货 物 不 能 达 到 购 销 合 同 规 定 的 指 标 和技 术 性 能 , 乙 方 应 负 责 修 理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和 损 坏 的 产 品 硬 件 或 软 件 , 使 货 物 运 行 指标 和 技 术 性 能 达 到 本 合 同 规 定 , 由 此 发 生 的 退 货
7、 、 换 货 、 运 输 等 全 部 费 用 均 由 乙 方承 担 。2.4 乙 方 保 证 一 次 开 箱 合 格 率 大 于 98%。2.5 乙 方 提 供 货 物 采 用 厂 商 出 厂 包 装 , 并 且 符 合 该 货 物 的 包 装 运 输 要 求 , 能 防 潮 、防 震 , 确 保 运 输 安 全 , 在 甲 方 验 收 前 不 得 拆 封 , 包 装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三 条 合 同 价 款本 合 同 总 价 款 暂 定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供 货 品 种 、 规 格 及 数量 时 , 应 另 行 签 订 补
8、充 协 议 。 本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均 可 作 为 双 方 结 算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依据 。第 四 条 送 货 时 间 、 方 式 、 地 点4.1 甲 乙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运 货 时 间 :第 一 种 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送 达 附 件 一 约 定 的 全 部 产 品 。第 二 种 本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发 货 通 知 , 乙 方 在 收到 书 面 通 知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送 达 产 品4.2 甲 乙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9、 第 种 运 货 方 式 :第 一 种 甲 方 在 乙 方 处 自 提 货 物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第 二 种 乙 方 代 办 运 输 ,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等 )均 由 甲 方承 担 ;第 三 种 乙 方 送 货 上 门 并 承 担 全 部 运 输 费 。4.3 送 货 地 址 : ;交 货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若 甲 方 改 变 送 货 地 、 联 系 人 , 应 及时 通 知 乙 方 。4.4 乙 方 在 送 货 时 应 同 时 提 供 货 物 所 有 随 附 单 证 和 资 料 。第 五 条 付 款 时
10、间 及 方 式5.1 甲 乙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付 款 方 式 :第 一 种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日 内 , 甲 方 一 次 性 向 乙 方 支 付 全 部 款 项 ;若 甲 方 增 加 产品 需 求 量 , 则 在 乙 方 确 认 后 , 支 付 增 加 货 物 的 价 款 。第 二 种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 即 人 民 币 元(¥ );货 物 余 款 在 乙 方 全 部 供 货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日 内 付 清 。5.2 甲 乙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付 款 方 式 :第
11、一 种 现 金 支 付 。第 二 种 银 行 转 账 。 乙 方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开 户 行 : _户 名 : _帐 号 : _5.3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全 额 支 付 的 首 笔 货 款 后 , 向 甲 方 出 具 合 同 价 款 全 额 增 值 税 票据 ;并 于 每 次 收 款 前 向 甲 方 出 具 该 次 收 取 款 项 的 财 务 收 据 。 对 未 付 款 项 , 则 双 方 挂 账记 录 予 以 确 认 。第 六 条 交 货 及 验 收6.1 乙 方 将 附 件 列 明 的 产 品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 运 输 方 式 按 质 按
12、量 交 付 到约 定 地 点 。6.2 甲 方 应 当 妥 善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在 到 货 后 12 小 时 内 按 照 货 物 的 种 类 、 规 格 、 数量 等 进 行 初 步 验 收 , 并 出 具 加 盖 甲 方 或 者 其 项 目 部 印 章 及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的 收 货 凭 证 ;对 于 特 殊 情 况 下 无 法 在 12 小 时 内 验 收 完 毕 的 , 应 当 出 具 收 货 待 验 收 凭 证 , 同 时 告知 验 收 完 毕 的 具 体 时 间 。6.3 甲 方 对 于 已 经 验 收 的 产 品 发 现 存 在 内 在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13、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无 质 量 保 证 期 的 在 收 货 后 12 个 月 内 提 出 。6.4 甲 方 对 质 量 异 议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提 出 , 乙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异 议 后 的 10日 内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 乙 方 应 2 日 内 给 与 更 换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6.5 数 量 和 质 量 均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方 为 验 收 合 格 。 全 部 货 物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货 物的 风 险 转 移 到 甲 方 , 此 前 货 物 灭 失 、 损 坏 等
14、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6.6 如 产 品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及 订 单 要 求 的 , 甲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并 立 即 通 知 乙 方 , 因 此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经 甲 方 验 收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 视 为 乙 方 未 交 货 , 乙 方 如约 交 付 符 合 要 求 的 货 物 之 日 确 定 为 乙 方 实 际 交 货 日 。 因 乙 方 换 货 退 货 而 发 生 的 全 部费 用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7.1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时 , 每 逾 期 一 日 , 应 按 合 同
15、 总 价 款 的 千 分 之 六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金 ;逾 期 交 货 15 日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应 退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全 部 的 款 项 ,赔 偿 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30%的 违 约 金 。7.2 验 收 不 合 格 : 如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的 要 求 , 乙 方在 接 到 甲 方 出 具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3 日 内 解 决 , 同 时 按 照 逾 期 交 货 处 理 。 乙 方 未 在 该期 限 内 解
16、 决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的 损 失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乙 方 提 供 产 品 存 在 的 缺陷 不 因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而 免 除 责 任 。7.3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时 , 每 逾 期 一 日 , 应 按 逾 期 应 付 款 项 的 万 分 之 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约 金 。第 八 条 权 利 保 证乙 方 保 证 提 供 的 货 物 不 存 在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侵 权 (包 括 商 标 、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若 发 生 侵 权 事 件 , 则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 乙 方 应 承 担 可 能 发
17、 生 的 一 切 经 济 及 法 律 责任 ,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并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九 条 售 后 服 务自 全 部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 乙 方 对 所 供 货 物 提 供 _个 月 的 质 保 期 (若 产 品 说明 书 的 质 保 期 长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时 , 则 以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期 限 为 准 ), 在 质 保 期 内 乙 方应 提 供 本 合 同 产 品 原 厂 家 标 准 的 售 后 服 务 。第 十 条 不 可 抗 力10.1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合
18、 同 生 效 后 , 发 生 不 能 预 见 并 且 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和 避免 的 事 件 , 如 地 震 、 台 风 、 水 灾 、 火 灾 战 争 等 , 致 使 直 接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或 不 能按 约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10.2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在 15 天 内 提 供 不 可 抗 力 的 详 情 及将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送 交 对 方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时 , 双 方 应 协 商 寻 找 合 理 的 解 决 方 法 ,并 尽 努 力 减 轻 不 可 抗 力
19、产 生 的 后 果 。第 十 一 条 保 密 条 款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及 合 同 终 止 后 三 年 内 , 若 事 先 未 得 到 对 方 的 书 面 认 可 , 任 何 一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透 露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的 事 实 、 本 合 同 内 容 以 及 在 双 方 履 行 本 合 同过 程 中 所 得 到 的 对 方 的 各 种 信 息 。第 十 二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全 部 争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交 西 安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约 定
20、13.1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在 不 违 背 本 合 同 的 原 则 下 ,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结 果 以“纪 要 ”、 “协 议 ”、 单 方 “承 诺 ”等 形 式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13.2 任 何 一 方 向 对 方 提 出 的 函 电 通 知 或 要 求 , 如 系 正 式 书 写 并 按 对 方 下 述 地 址 派员 递 送 或 挂 号 、 航 空 邮 寄 、 电 报 、 传 真 、 特 快 专 递 或 电 传 发 送 的 , 在 取 得 对 方 人 员或 通 讯 设 施 接 收 确 认 后
21、 , 即 被 认 为 已 经 被 对 方 正 式 接 收 。13.3 本 合 同 附 件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3.4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效 。13.5 本 协 议 的 不 同 条 款 和 分 条 款 的 标 题 , 仅 供 查 阅 方 便 之 用 , 不 构 成 本 协 议 的 一部 分 , 也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任 何 条 款 的 含 义 和 解 释 。13.6 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 , 双 方 各 执 贰
22、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买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卖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签 约 时 间 : 年 月 日产 品 采 购 合 同 范 本 (三 )甲 方 (购 货 方 ):乙 方 (供 货 方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互 利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以 下 合 同 条 款 :一 、 设 备 的 规 格 、 数 量 、 金 额 :本
23、合 同 金 额 包 含 制 作 、 运 输 及 税 费 。二 、 项 目 实 施 及 施 工 地 点1、 完 工 日 期 : 合 同 生 效 后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2、 施 工 地 点 :三 、 付 款 方 式 :1、 合 同 生 效 后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定 金 整 ;2、 付 款 条 件 及 方 式 : 乙 方 安 装 完 成 日 内 , 甲 方 即 一 次 性 付 清 合 同 全 款 。3、 乙 方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 甲 方 组 织 验 收 , 无 异 议 当 日 即 一 次 性 付 清全 部 货 款 (定 金 相 应 冲 抵 货 款 )。四 、 双
24、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1、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设 备 后 , 甲 方 应 派 出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及 时 验 收 , 验 收 时 可 对 不 符合 合 同 要 的 设 备 拒 绝 接 收 ;2、 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对 所 交 付 设 备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 并 督 导 完 成 ;3、 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的 售 后 服 务 , 对 乙 方 的 售 后 服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时 加 以 指出 乃 至 追 究 合 同 责 任 ;4、 甲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付 款 责 任 ;5、 甲 方 在 乙 方 进 行
25、安 装 调 试 时 应 给 予 协 助 和 协 调 各 方 关 系 , 乙 方 应 及 时 提 出 需要 甲 方 协 助 和 协 调 的 内 容 , 以 便 保 证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 ;6、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技 术 及 商 业 机 密 予 以 保 密 ;7、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合 同 ,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8、 乙 方 有 权 在 实 施 安 装 调 试 时 , 提 出 合 乎 情 理 的 协 助 要 求 ;五 、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乙 方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售 后 服 务 将 严 格 参 照 各 货 品 厂 家 保 修 条 例 ,
26、 全 程 上 门 服 务 。 工程 交 货 验 收 后 壹 年 内 免 费 。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4 小 时 内 响 应 , 12 小 时 内 排 除 。 保 修期 满 后 , 本 公 司 可 继 续 提 供 维 修 和 系 统 服 务 ,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收 取 成 本 费 用 。 下 例情 况 不 属 保 修 范 围 :1、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损 害 ;2、 用 户 电 力 系 统 故 障 (如 接 地 不 良 , 电 压 超 过 规 定 范 围 等 )引 起 的 损 坏 ;3、 用 户 私 自 维 修 引 起 的 损 坏 ;4、 用 户 自 行 造 成 的 机 械 损 坏 (用 户 正 常 使 用 除 外 );5、 其 它 不 属 于 供 应 商 负 担 的 保 修 事 宜 。六 、 其 它1、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应 ;2、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3、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并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甲 方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