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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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 宅 装 修 施 工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发 包 人 ( 简 称 甲 方 ) : 承 包 人 ( 简 称 乙 方 )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 福 建 省 建 筑 装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以 及 现 行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GB50102、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2、范 JTJ304、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3257 等 规 定 , 结 合 本 工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甲 、 乙 双 方 在 遵 循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 诚 信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经 双 方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 和 造 价1.1 甲 方 装 饰 装 修 ( 以 下 简 称 装 修 ) 的 住 房 系 合 法 所 有 或 有 合 法 使 用 权 。 甲 方 承 诺有 权 对 该 住 宅 进 行 装 修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甲 方 承

3、担 。甲 方 的 有 效 证 明 : ( 业 主 持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购 房 合 同 ; 住 宅 使 用 人 持 有 业 主 住宅 装 修 书 面 委 托 或 同 意 书 ) 。乙 方 为 经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并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许 可 的 建 筑 装 修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证 书 的 企 业 。 资 质 证 书 情 况 如 下 : ( 企 业 的 建 筑 装 修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信 息 可 通 过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或 福 建 省 建 设

4、 行业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查 询 ) 。1.2 装 修 施 工 地 址 : 市 区 ( 县 ) 路号 ( 单 元 ) 层 室 。1.3 住 房 结 构 : 房 型 房 厅 厨 卫 阳 台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米 , 套 内 施 工 面 积 平 方 米 。1.4 装 修 施 工 内 容 : 施 工 内 容 应 正 确 、 简 明 扼 要 说 明 主 要 工 序 , 见 装 修 施 工 内 容表 ( 附 件 1) 。1.5 承 包 方 式 : 双 方 商 定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承 包 方 式 。( 1) 乙 方 包 工 、 包 料 ;( 2) 乙 方 包 工 、 部 分 包 料

5、, 甲 方 提 供 部 分 材 料 ;( 3) 乙 方 包 工 、 甲 方 包 料 ;( 4) 乙 方 以 每 平 方 米 元 单 价 包 干 。1.6 总 价 款 : 元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1) 材 料 费 : 元 ;( 2) 人 工 费 : 元 ;( 3) 拆 除 费 : 元 ;( 4) 清 洁 、 搬 运 、 运 输 费 : 元 ;( 5) 设 计 费 : 元 ;( 6) 管 理 费 : 元 ;( 7) 利 润 : 元 ;( 8) 税 金 ( ) : 元 ;( 9) 其 他 费 用 : 元 。“总 价 款 ”是 甲 、 乙 双 方 对 设 计 方

6、案 、 施 工 图 纸 、 工 程 报 价 确 认 后 的 金 额 。 在 一般 情 况 下 ,竣 工 结 算 的 上 下 增 减 幅 度 在 没 有 项 目 变 更 的 情 况 下 不 超 过 预 算 价 的5%。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 如 发 生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内 容 变 更 、 材 料 变 更 , 这 部 分 的 工 程 款 应当 按 实 计 算 。1.7 开 竣 工 时 间 及 工 期 : 自 年 月 日 开 工 , 至 年 月 日 竣 工 , 工 期 天 。第 二 条 工 程 监 理若 本 工 程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 甲 方 与 监 理 单 位 另 行

7、签 订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 并 将 监 理工 程 师 的 姓 名 、 单 位 、 联 系 方 式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责 、 权 限 等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监 理 相 关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三 条 设 计 图 纸3.1 双 方 商 定 施 工 图 纸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提 供 :( 1) 甲 方 自 行 设 计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设 计 , 甲 方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 甲 、 乙双 方 各 一 份 ;( 2)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8、 , 甲 、 乙 双 方 各 一 份 。 若 乙 方 设 计人 员 不 能 满 足 甲 方 需 求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设 计 人 员 , 也 可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设 计 委托 事 项 , 设 计 费 用 单 列 。3.2 本 工 程 图 纸 由 ( 写 明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 设 计 , 设 计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联 系 电 话 : , 负 责 向 甲 方 及 施 工 单位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和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第 四 条 材 料 供 应4.1 甲

9、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见 甲 方 提 供 材 料 、 设 备 表 ( 附 件 2) 。甲 方 负 责 采 购 供 应 的 材 料 、 设 备 , 应 是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品 ,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准 , 有 质 量 环 保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和 有 中 文 标 识 的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生 产 厂 名 、厂 址 等 ,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建 筑 装 修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按 时 送 达 现 场 后 , 甲 、 乙 双 方 应 办

10、 理 验 收 交 接 手 续 , 由 乙 方 负 责 保 管 , 保 管 费由 双 方 约 定 。 由 于 保 管 不 善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4.2 甲 方 采 购 供 应 的 材 料 、 设 备 , 均 应 用 于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住 宅 装 修 , 非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如 乙 方 违 反 此 规 定 , 按 挪 用 材 料 、 设 备 价 款 的 双 倍 补 偿 给 甲 方 。4.3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见 乙 方 提 供 材 料 、 设 备 表 ( 附 件 3) 。 乙 方 供

11、应的 材 料 、 设 备 , 应 提 前 天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未 经 甲 方 验 收 及 不 符 合 工 程 报 价 单 要求 的 , 应 禁 止 使 用 。 否 则 , 对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甲 方 不验 收 , 应 视 作 验 收 , 但 不 免 除 乙 方 不 按 工 程 报 价 单 选 购 及 使 用 材 料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4.4 施 工 中 如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有 质 量 问 题 或 规 格 差 异 , 应 及 时 向 甲方 提 出 , 甲 方 仍 表 示 使

12、 用 的 , 由 此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4.5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应 当 符 合 本 合 同 工 程 主 材 料 报 价 单 的 规 定 。 同 时 , 必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有 质 量 环 保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和 有 中 文 标 识 的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生 产 厂 名 、 厂 址 等 ,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建 筑 装 修 材 料 和 设 备 。 如 果 乙 方 使 用的 材 料 、 设 备 是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应 在 返 工 更 换 后

13、 , 按 材 料 、 设 备 价 款 的 双 倍 赔 偿 给甲 方 。4.6 甲 方 或 者 乙 方 提 供 的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 设 备 及 材 料 中 甲 醛 、 苯 、 氨 、 氡 、 总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等 有 害 物 质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人 造 板 及 其 制品 中 甲 醛 释 放 限 量 GB18580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中 释 放 氡 的 限 量 GB18588、 建筑 材 料 放 射 性 核 素 限 量 GB6566 和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

14、325 等 标 准 的 规 定 , 应 当 具 备 有 效 的 出 厂 证 明 及 合 格 的 检 验 单 。第 五 条 工 程 变 更5.1 工 程 项 目 如 需 要 变 更 ,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书 面 变 更 协 议 , 同 时 调 整 相 关 工程 费 用 及 工 期 。5.2 因 甲 方 原 因 提 出 变 更 设 计 、 停 止 施 工 或 增 、 减 项 目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列 明 停 止 施 工 或 变 更 增 减 的 原 因 , 以 及 工 程 部 位 、 时 间 和 材 料 等 。 在 签 订 工 程项 目 变 更 单

15、( 附 件 4) 后 , 方 能 进 行 施 工 。 因 变 更 所 造 成 的 停 工 、 工 期 延 误 和 无法 再 利 用 而 造 成 的 材 料 损 耗 等 损 失 由 甲 方 补 偿 , 乙 方 3 天 内 根 据 变 更 内 容 向 甲 方提 出 因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清 单 。5.3 因 乙 方 原 因 提 出 变 更 设 计 、 停 止 施 工 或 增 、 减 项 目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列 明 停 止 施 工 或 变 更 增 减 的 原 因 , 以 及 工 程 部 位 、 时 间 和 材 料 等 。 在 甲 、 乙 双 方 签

16、订 工 程 项 目 变 更 单 ( 附 件 4) 后 , 方 能 进 行 施 工 。 因 变 更 所 造 成 的 停 工 、 工 期延 误 和 无 法 再 利 用 而 造 成 的 材 料 损 耗 等 损 失 由 乙 方 赔 偿 。第 六 条 工 期 延 误6.1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竣 工 工 期 延 误 的 , 经 甲 方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1) 工 程 量 变 化 及 设 计 变 更 ;( 2) 不 可 抗 力 ;( 3) 因 甲 方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提 供 开 工 条 件 的 ;( 4) 一 周 内 非 乙 方 原 因 停 水 、 停 电 造 成

17、停 工 累 计 超 过 8 小 时 的 。( 5) 不 能 保 证 双 方 约 定 的 作 业 时 间 及 甲 方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6.2 因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完 成 其 应 负 责 的 工 作 影 响 工 期 的 , 工 期 顺 延 ; 因 甲 方 提 供 的 材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 返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工 期 顺 延 。6.3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日 期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 进 度 款 , 致 使 工 程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 合 同 工期 相

18、应 顺 延 。6.4 因 乙 方 责 任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无 故 中 途 停 工 而 耽 误 工 期 的 , 工 期 不 顺 延 ; 因 乙 方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的 ,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不 顺 延 。第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及 验 收7.1 本 工 程 执 行 现 行 国 家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50096、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收 标 准 GB50102、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JTJ304 和 住 宅 装 修工 程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19、7.2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 其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不 变 。7.3 甲 、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 手 续 , 甲 方 不 能 按 预约 日 期 参 加 验 收 , 由 乙 方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甲 方 应 予 承 认 。 事 后 , 若 甲 方 要 求 复验 ,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办 理 复 验 。 若 复 验 合 格 , 其 复 验 及 返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工 期 也予 顺 延 。7.4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20、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在 七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的 , 办 理 验 收移 交 手 续 ( 见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单 ( 附 件 5) ) , 并 由 甲 方 按 照 约 定 付 清 全 部 价 款(甲 方 向 乙 方 预 留 工 程 总 价 款 3%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除 外 )。 如 果 甲 方 在 规 定 时 间内 不 能 组 织 验 收 , 须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 如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甲 方 应 承 认原 竣 工 日 期 , 并 承 担 乙 方 的 看 管 费 用 和 其 他 相 关

21、费 用 。 装 修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合 格 的 ,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7.5 装 修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方 面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3257 的 标 准 执 行 。 如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应 在 工 程 完 工 7 天 以 后 、 交 付 使 用 以 前 , 由 甲 方 ( 或 委 托 乙 方 ) 组 织 安 排 相 关 部 门认 可 、 具 有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资 格 的 机 构 进 行 室

22、内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 检 测 费 用 由 甲 方负 担 。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若 检 测 不 合 格 , 视 其 原 因 对 发 生的 治 理 费 用 及 再 次 检 测 费 用 按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双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大 小 。( 1) 乙 方 包 工 、 包 料 的 由 乙 方 完 全 承 担 。( 2) 甲 方 提 供 材 料 的 由 甲 方 完 全 承 担 。( 3)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提 供 材 料 的 , 由 甲 乙 双 方 所 提 供 影 响 居 室 环 境 材 料 的 比 例 相 应 承担

23、 。7.6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 工 程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为 : 埋 设 在 墙 体 、 地 面 内 的 电 气 网 络管 线 和 给 排 水 管 道 等 隐 蔽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5 年 , 包 括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厨 房 、 卫 生 间 、地 下 室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的 部 位 ; 其 他 装 修 部 位 的 保 修 期 为 2 年 。 保 修 期 自 竣 工验 收 合 格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 验 收 合 格 签 字 后 , 甲 方 付 清 工 程 尾 款 后 , 乙 方 出 具 住 宅装 修 工 程 保 修 单 , 详

24、见 工 程 保 修 单 ( 附 件 6) , 乙 方 同 时 提 供 竣 工 图 等 ( 含 各类 管 线 ) 资 料 。7.7 缺 陷 责 任 期 : 24 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和 防 火8.1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施 工 说 明 及 施 工 场 地 应 符 合 防 火 、 防 事 故 的 要 求 , 主 要包 括 电 气 线 路 、 燃 气 管 道 、 给 排 水 和 其 它 管 道 畅 通 、 合 格 。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应 采 取 必要 的 安 全 防

25、护 和 消 防 措 施 , 保 障 作 业 人 员 及 相 邻 居 民 的 安 全 , 防 止 相 邻 居 民 住 房 的管 道 堵 塞 、 渗 漏 水 、 停 水 停 电 、 物 品 毁 坏 等 事 故 发 生 。 如 遇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 属 甲 方责 任 的 , 甲 方 负 责 修 复 或 赔 偿 ; 属 于 乙 方 责 任 的 , 乙 方 负 责 修 复 或 赔 偿 。8.2 甲 、 乙 双 方 应 当 共 同 遵 守 装 饰 装 修 和 物 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施 工 中 不 得 擅 自 改变 房 屋 建 筑 主 体 、 承 重 结 构 和 拆 除 、 改

26、动 公 共 设 备 管 线 。第 九 条 工 程 价 款 及 结 算9.1 双 方 同 意 以 工 程 预 算 清 单 ( 附 件 7) 、 工 程 主 材 料 报 价 单 ( 附 件 8)为 本 工 程 单 价 及 数 量 的 基 础 约 定 , 结 算 时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为 准 。9.2 工 程 款 付 款 方 式 : 采 用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 1) 工 程 款 按 下 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时 间 付 款 比 例 金 额对 预 算 、 设 计 方 案 认 可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30 元施 工 过 程 中 水 、 电 、 管

27、线 隐 蔽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35 元工 程 过 半 ( 已 完 成 石 材 或 瓷 砖 等 饰 面 板 的 镶 贴 、 门 窗 的 安 装 、 瓦 、 木 工 工 序 基 本 完成 ) 油 漆 工 进 场 前 20 元竣 工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天 内 12 元缺 陷 责 任 期 满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天 内 3% 元( 2) 工 程 款 付 款 由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 9.3 甲 方 按 照 第 9.2 款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将 工 程 款 项 支 付 至 以 下 第 种 的 指 定 账户 :( 1) 乙 方 账 户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

28、2) 甲 乙 双 方 开 设 的 联 名 账 户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 3) 第 三 方 银 行 资 金 监 管 账 户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9.4 支 付 担 保( 1) 甲 方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 2) 甲 方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 支 付 担 保 ( 格 式 ) 详 见 附 件 10) 约 担 保( 1) 乙 方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 2) 乙 方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金 额 及 期 限 : ( 履 约 担 保 ( 格 式 ) 详 见 附 件 11) ( 3)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29、 工 期 延 长 的 , 继 续 提 供 履 约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非 因 乙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长 的 , 继 续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9.6 工 程 结 算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工 程 结 算 单 ( 附 件 9) ,甲 方 接 到 工 程 款 结 算 单 后 日 内 如 未 有 异 议 , 即 视 为 同 意 , 并 向 乙 方 结 清 工 程 余款 。 甲 方 付 款 后 日 , 乙 方 应 开 具 收 据 , 甲 方 应 予 以 保 存 , 竣

30、工 结 算 后 , 乙 方 收 回收 据 并 应 开 具 税 务 统 一 发 票 交 甲 方 。第 十 条 施 工 配 合10.1 甲 方 义 务( 1) 在 装 修 施 工 前 , 向 施 工 所 在 地 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申 报 登 记 。( 2) 甲 方 应 在 开 工 前 日 , 为 乙 方 入 场 施 工 提 供 条 件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腾 空 房 屋 ,清 除 影 响 施 工 的 障 碍 物 。 对 只 能 部 分 腾 空 的 房 屋 中 所 滞 留 的 家 具 、 陈 设 等 应 当 采 取保 护 措 施 。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

31、电 等 必 备 条 件 , 并 说 明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若 甲方 不 腾 空 或 不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而 造 成 家 具 、 陈 设 物 品 损 坏 ,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3) 做 好 施 工 中 因 临 时 占 用 公 用 部 位 操 作 影 响 邻 里 关 系 等 协 调 工 作 。( 4) 工 程 开 工 时 , 甲 方 应 将 房 屋 钥 匙 交 乙 方 保 管 。 工 程 交 付 时 , 退 回 甲 方 或 甲 方 提供 新 锁 , 由 乙 方 当 场 负 责 安 装 后 交 付 使 用 。( 5) 施 工 所 在 地 物 业 管 理

32、企 业 如 有 收 取 装 修 押 金 和 卫 生 保 洁 、 垃 圾 清 运 等 项 目 费 用 ,甲 方 应 予 以 先 行 支 付 。 如 在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所 支 付 的 前 述押 金 或 费 用 被 物 业 没 收 , 乙 方 应 对 被 没 收 部 分 进 行 全 额 赔 偿 。( 6)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拆 动 室 内 承 重 结 构 。 如 需 要 拆 改 原 建 筑 的 非 承 重 结 构 、 燃 气 管 道 、设 备 管 线 等 , 甲 方 负 责 到 政 府 规 定 的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33、 批 手 续 。( 7) 甲 方 应 告 知 施 工 所 在 地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的 规 定 , 以 便 乙 方 遵 守 执 行 。( 8) 施 工 期 间 甲 方 仍 需 部 分 使 用 该 居 室 的 , 负 责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保 卫 及 消 防 等 工 作 。( 9)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进 度 的 监 督 , 负 责 对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进 场 验 收 和 工 程 竣 工验 收 。( 10) 按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和 结 算 工 程 款 。10.2 乙 方 义 务( 1) 在 开 工 前 检 查 水 、

34、 电 、 网 络 通 信 、 燃 气 、 管 道 、 楼 ( 地 ) 面 、 墙 面 , 发 现 问 题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由 甲 方 负 责 解 决 和 协 调 。( 2)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 不 得 扰 民 及 污 染 环 境 。 早 上 6 点 前 及 晚上 22 点 后 , 中 午 12 点 到 下 午 14 点 30 分 , 不 得 进 行 有 噪 声 的 施 工 作 业 。( 3) 召 集 有 甲 方 参 加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施 工 说 明 的 现 场 技 术 交 底 。( 4) 指 派 ( 写 明 项 目 负 责 人

35、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为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全 权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 做 好 各 项 质 量 检 查 及 施 工 记 录 , 在 施 工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范 、 防 火 规 定 、 施 工 规 范 及 质 量 标 准 , 保 质 、 保 量 、 按 期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 项 目负 责 人 应 为 乙 方 的 本 单 位 人 员 , 并 提 供 近 个 月 连 续 缴 费 的 社 保 证 明 和 聘 用 合 同 。如 更 换 人 员 , 乙 方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5) 保 护 好 施 工 现

36、 场 已 经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的 家 具 和 陈 设 物 品 。( 6)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的 整 洁 , 竣 工 退 场 时 , 施 工 现 场 内 残 留 的 垃 圾 已 经 全 部 清 除 出 场 。( 7) 因 工 程 施 工 而 产 生 的 垃 圾 , 由 乙 方 负 责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 并 负 责 将 垃 圾 运 到 物 业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 甲 方 负 责 支 付 垃 圾 清 运 费 用 。( 8)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和 所 在 的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和 使 用 性质

37、 , 因 进 行 装 修 施 工 造 成 相 邻 住 房 的 管 道 堵 塞 、 渗 漏 、 停 水 、 停 电 等 , 由 乙 方 承 担修 理 和 赔 偿 责 任 。( 9)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燃 气 管 道 、 水 表 前 管 道 和 电 表 前 管 线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11.1 因 乙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无 偿修 理 或 者 返 工 。 经 过 修 理 或 者 返 工 后 , 造 成 逾 期 交 付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1.2 因

38、乙 方 原 因 造 成 逾 期 交 付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乙 方 应 赔 偿 给 甲 方 元 。11.3 乙 方 擅 自 拆 改 房 屋 承 重 结 构 或 共 用 设 备 管 线 ,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事 故 ( 包 括 罚款 ) , 由 乙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责 任 。11.4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是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 应 在 返 工 更 换 后 , 按 材 料 、 设 备 价款 的 双 倍 赔 偿 甲 方 。11.5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延 期 开 工 或 中 途 停 工 , 乙 方 可 以 顺 延 工 程

39、竣 工 日 期 , 并 有 权要 求 赔 偿 停 工 、 窝 工 等 损 失 。 每 停 工 、 窝 工 一 天 , 甲 方 应 赔 偿 给 乙 方 元 。11.6 甲 方 如 未 按 约 定 对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乙 方 可 以 顺 延 工 程 竣 工 和 交 付 日 期 , 并有 权 要 求 赔 偿 停 工 、 窝 工 等 损 失 。 每 逾 期 一 天 , 甲 方 应 赔 偿 给 乙 方 元 。11.7 工 程 竣 工 后 , 甲 方 如 未 按 约 定 对 整 体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乙 方 可 以 顺 延 交 付 日 期 ,并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赔 偿

40、 损 失 。 每 逾 期 一 天 , 甲 方 应 赔 偿 给 乙 方 元 。11.8 甲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付 款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甲 方 应 赔 偿 给 乙 方 元 ,工 期 顺 延 。11.9 甲 方 未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强 行 要 求 乙 方 或 另 行 委 托 他 人 拆 改 原 有 房 屋 承 重 结 构 及共 用 设 备 管 线 ,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事 故 ( 包 括 罚 款 ) 由 甲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责 任 。11.10 工 程 未 办 理 验 收 、 结 算 手 续 , 甲 方 提 前 使 用 或 擅 自

41、动 用 该 工 程 成 品 或 自 行 入住 , 由 此 造 成 无 法 验 收 和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 。11.11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大 量 增 加 施 工 项 目 、 变 更 施 工 内 容 和 装 饰 材料 的 , 甲 方 应 和 乙 方 协 商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12.1 合 同 经 甲 方 、 乙 方 签 字 盖 章 生 效 后 ,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任 何 一 方 需 变 更 合 同内 容 , 应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重 新 签 订 补 充

42、 协 议 。 12.2 合 同 签 订 后 施 工 前 , 任 何 一 方 如 要 终 止 合 同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并 按 合 同 总价 款 支 付 违 约 金 , 办 理 终 止 合 同 手 续 。12.3 施 工 过 程 中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 须 向 另 一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经 双 方 同 意办 理 结 算 手 续 , 订 立 终 止 合 同 协 议 , 并 由 责 任 方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赔 偿 , 解 除 本合 同 。12.4 甲 、 乙 双 方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时 , 本

43、 合 同 终 止 。 合 同 有 关 争 议 解 决的 条 款 独 立 存 在 ,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无 效 或 者 撤 销 均 不 影 响 其 效 力 。第 十 三 条 争 议 解 决13.1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或 者 在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争 议 , 就 争 议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 达 成 和 解 协议 的 ,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13.2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就 争 议 纠 纷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建 筑 装 饰

44、行 业 协 会 、 消 费 者权 益 保 护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请 求 调 解 ,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13.3 甲 、 乙 双 方 不 愿 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或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时 , 可 以 按 照 本合 同 约 定 : ( 将 不 选 定 的 解 决 方 式 划 去 )( 1)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依 法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45、 起 诉 讼 。第 十 四 条 其 它 约 定第 十 五 条 附 则15.1 本 合 同 由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15.2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工 程 不 得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15.3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附 件附 件 1: 装 修 施 工 内 容 表附 件 2: 甲 方 提 供 材 料 、 设 备 表附 件 3: 乙 方 提 供 材 料 、 设 备 表附 件 4: 工 程 项

46、 目 变 更 单附 件 5: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单附 件 6: 工 程 保 修 单附 件 7: 工 程 预 算 清 单附 件 8: 工 程 主 材 料 报 价 单附 件 9: 工 程 结 算 单附 件 10: 支 付 担 保 ( 凭 证 )附 件 11: 履 约 担 保 ( 凭 证 )附 件 12: 施 工 图 纸 ( 由 合 同 约 定 的 提 供 方 另 册 提 供 )合 同 附 件 上 要 求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的 , 均 应 有 甲 乙 双 方 的 签 字 盖 章 及 具 体 签 署 日 期 。如 乙 方 另 有 合 同 附 件 的 , 其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上 列 示 范 合 同 附 件 内 容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住 所 :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邮 箱 : 邮 箱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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