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桥铝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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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方 : xx 市 市 政 工 程 公 司 乙 方 : xx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甲 、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工 程的 实 际 情 况 , 经 友 好 协 商 ,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资 双 方 共 同 执 行 。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所 购 断 桥 铝 门 窗 数 量 及 价 格 ( 一 ) 本 合 同 承 包 范 围 为 某 某 区 某 某 镇 xxxx 大 楼 门 窗 工 程 : 平 开 窗 1020.8 m2, 单价 600 元 /m2; 平 开

2、 门 156.1 , 单 价 900 元 /m2( 详 见 用 料 标 准 表 ) 。 合 同 总 价 人民 币 752970.00 元 , 大 写 : 柒 拾 伍 万 贰 仟 玖 佰 柒 拾 元 整 。 1、 此 单 价 为 平 开 窗 、 平 开 门 的 综 合 单 价 。 2、 此 综 合 单 价 含 制 作 、 运 输 、 安 装 、 管 理 及 保 修 , 含 税 金 。 3、 材 料 价 格 出 变 化 , 不 另 行 调 价 。 ( 二 ) 以 下 文 件 做 为 合 同 附 件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断 桥 铝 门 窗 材 料 报 价 说 明 :1、 型 材 : 某 某 品

3、牌 55 断 桥 型 材 2、 五 金 件 : 国 产 诺 亚3、 玻 璃 : 5+12A+5 钢 化 中 空 4、 密 封 条 : 某 某 三 元 乙 丙 橡 胶5、 密 封 胶 : 某 某 硅 酮 793第 三 条 安 装 地 点 及 开 竣 工 日 期 1、 本 安 装 工 程 所 在 地 为 : 某 某 区 某 某 镇 。2、 甲 、 乙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 乙 方 立 即 组 织 相 关 型 材 , 并 按 甲 方 要 求 2018 年 x 月 x 日 开 工 , 2018 年 x 月 x 日 竣 工 。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断 桥 铝 门 窗 款 项 的 支 付

4、 方 式 及 期 限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预 付 总 款 的 10%给 乙 方 , 乙 方 按 约 定 材 料 制 作 并 安 装 , 经 甲方 验 收 合 格 后 , 余 款 于 15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 乙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第 五 条 供 货 期 顺 延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 经 甲 方 代 表 签 证 后 , 工 期 可 相 应 顺 延 。 1、 甲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2、 甲 方 未 能 如 期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款 项 。 3、 不 可 抗 力 ( 详 见 本 合 同 第 九 条 不 可 抗

5、 力 ) 。 4、 条 款 中 约 定 或 甲 方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它 情 况 。第 六 条 双 方 责 任1、 甲 方 责 任 ; ( 1) 为 确 保 门 窗 的 正 常 安 装 , 甲 方 应 对 施 工 的 洞 口 尺 寸 予 以 明 确 要 求 , 确 保 洞 口尺 寸 的 规 范 。 ( 2) 甲 方 对 不 规 范 的 洞 口 尺 寸 进 行 修 整 。 ( 3) 负 责 及 时 组 织 对 门 窗 的 验 收 工 作 。 ( 4)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要 求 按 时 支 付 各 期 款 项 。2、 乙 方 责 任 : ( 1) 乙 方 应 按 时

6、 积 极 组 织 原 材 料 的 进 厂 及 产 品 加 工 。 ( 2) 乙 方 应 将 产 品 安 装 尺 寸 及 施 工 方 案 交 甲 方 , 并 积 极 组 织 安 装 。 ( 3) 乙 方 按 工 程 进 度 负 责 对 门 窗 的 制 作 、 运 输 、 安 装 。 ( 4) 生 产 之 产 品 与 之 送 样 产 品 不 相 符 , 责 任 在 乙 方 。 更 换 产 品 , 达 到 送 样 产 品 要求 , 其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5) 本 合 同 断 桥 铝 门 窗 质 保 期 一 年 。第 七 条 变 更 1、 如 若 设 计 变 更 , 甲 方 应 在 乙

7、 方 产 品 加 工 前 告 知 乙 方 , 并 获 得 乙 方 认 可 。 2、 合 同 条 款 的 变 更 : 本 合 同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各 项 条 款 , 若 一 方 提 出 某 项条 款 的 变 更 , 变 更 方 应 及 时 用 书 面 文 字 方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面 , 由 双 方 协 商 和 签 订 有 关变 更 协 议 。 3、 双 方 签 署 的 变 更 协 议 , 作 为 本 同 的 附 件 。第 八 条 违 约 1、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其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总 或 任 何 义 务 , 或 有 其 它

8、 违 反 合 同的 行 为 , 应 视 为 违 约 方 应 该 承 担 对 另 一 方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并 承 担经 济 责 任 。 2、 本 合 同 双 方 分 别 发 生 不 同 的 违 约 行 为 , 应 上 双 方 协 调 解 决 违 约 责 任 或 和 自 承 担由 于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并 承 担 其 经 济 责 任 。 3、 甲 方 不 能 按 时 付 款 , 主 供 货 期 相 应 顺 延 , 直 至 甲 方 向 乙 方 付 清 货 款 , 乙 方 方 可供 货 。 4、 因

9、乙 方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供 货 , 由 乙 方 自 行 赶 工 期 , 保 证 其 总 体 供 货 不 能 顺 延 。 第 九 条 不 可 力 抗 1、 若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未 直 接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义 务 , 而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义 务 履 行期 限 , 延 长 时 间 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产 生 的 后 果 持 续 时 间 相 等 。 2、 当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受 影 响

10、一 方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书 面 通 知 一 方 。 3、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超 过 本 合 同 人 任 何 一 方 所 不 能 控 制 之 事 , 例 如 : 战 争 、 暴 乱 、 地震 、 洪 水 、 台 风 或 政 府 在 其 主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 第 十 条 争 议 1、 所 有 因 本 合 同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争 议 ,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若 争 议经 双 方 协 商 30 天 内 未 能 解 决 , 双 方 应 过 法 律 程 序 解 决 。 2、 在 诉 讼 期 内 , 双 方 应

11、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未 有 争 议 的 义 务 。 第 十 一 条 其 它 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由 甲 、 乙 双 方 代 表 协 商 做 出 补 充 合 同 ( 协 议 ) , 且 补 充 合 同( 协 议 ) 为 本 合 同 副 件 。 2、 本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组 成 总 分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3、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 甲 方 执 贰 份 、 乙 方 执 壹 份 。 4、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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