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 文号: 甬政发(2009)96 号 发布时间: 2010-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
2、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第二章 配建指标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套型面积小于 90 m2 2.0-1 商品房 1.0套型面积大于 90 m2 1.5-2 拆迁安置房 0.6 2.0-3 经济适用房 0.5 3.0居住-4 廉租房、集体宿舍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0.2 4.00.01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 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3、2、套型面积超过 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 3 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 4 个车位/户计算。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1-a 核心区 0.6-1-b 内城区 0.8-1 行政办公-1-c 外围区 1.00.02-2-a 核心区 0.730000 1.0办公-2 商务办公 -2-b 内城区 30000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92.00.0130000 1.1-2-c 外围区 30000 1.0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小
4、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1-a 核心区 0.7-1-b 内城区 0.8-1 综合商业-1-c 外围区 1.03.0 0.02-2-a 核心区 0.8-2-b 内城区 0.9-2 大型超市-2-c 外围区 1.13.0 0.03-3-a 核心区 0.7-3-b 内城区 0.8-3 一般超市-3-c 外围区 0.93.0 0.03-4 专业市场 0.8 2.0 0.01商业-5 零售网点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4 2.5 0.03注:本大类中,-2 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品超市。-3 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 1000-300
5、0 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 10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5 类零售网点。第八条 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1 大型体育场馆 6.0 20 0.5-2 中小型体育场馆 3.0 30-3 影剧院车位/百座6.0 100.5-4 会展用地 0.8 3.0 0.1文体场所 -5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4.0 0.05注:1、本大类中,-1 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2 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
6、0.4 万座。2、 -1 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 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 位指标-1 宾馆 0.8 2.0 0.01宾馆、餐饮、娱乐 -2 餐饮、娱乐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2 2.0 0.02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2 类计算后进行累加。第十条 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 非机动车停 上落客货停车泊标 车位指标 位指标-1 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0.8 5.0-2
7、 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0.5 3.0医院-3 疗养院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4 1.00.1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 指标-1 大中专院校 3 50 1.0-2 中学 0.6 50 1.0-3 小学 0.5 10 2.0教育设施-4 幼儿园车位/百学生0.4 5 1.5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 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指标-1 城市公园 4.0 5
8、0游览场所-2 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50第十三条 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参考值)-1 长途汽车站 2.0 4.0交通枢纽-2 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0 10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第十四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参考值)工业厂房
9、、仓储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2.0第三章 指标适用第十五条 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第十六条 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 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规定设置上
10、落客货停车泊位。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第十九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 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第二十条 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城区
11、内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 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 80计入总停车数。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与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地块内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核心区:由核心区 A 和
12、核心区 B 组成,其中核心区 A 为三江片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 B 为东部新城由世纪大道-通途路-院士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内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核心区以外,由机场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东外环路-铁路-鄞县大道-同三高速-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道(329 国道)-镇骆路-望海大道-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范东路-雄镇路-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恒山路-闽河路-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外围区:除核心区和内城区外其它区域均属于外围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同时废止。建设单位于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