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大学党员组织关系 接转工作 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为 切实加强党员 队伍建设 , 方便 党员 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 服务 ,更好地发挥 党员 的 先锋模范作用,保持 党 的 先进性 和 纯洁性 , 根据 上级有关 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 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 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 、 挂职锻炼 或 其他原因 外出 , 地 点或单位相对固定 ,
2、外出时间 在 6 个月以上的,一般 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 因会议、实习、 访学、 考察或 其他原因外出, 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 , 时间 在 6个月及 6 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和接收 临时组织关系, 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员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 也 应当 转移和接收 临时组织关系, 凭据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 党员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 3 个月及 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 二 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 党员组织关系 的接转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 含 党工委、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 下同 )或上级党组织办理。 党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 一) 相互 直接 接转 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 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 的规定 : 2 1、 校内各 基层党委 具有与校内其他 基层党委 相互接转党员 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2、 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具有与北京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相互接转党员 正式 组织关系的权限。 3、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与 北京市 外 以下组织相互接转党员 正式 组织关系的权限: (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 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4、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 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 业单位党委。 (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5、 (二 ) 相互 直接 接转 党员 临时 组织关系 ( 即开具党员 证明 信 或 发放 流动 党员活动证 ) 的规定 : 3 北京大学 党委具有与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及上级 部门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第 三 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 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
6、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 流动党员活动证 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 四 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 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 流动党员活动证 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
7、,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 第 五 条 对党员的 基本 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 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 六 条 接收 党员 正式 组织关系 的流程 1、 新生 入学、教工入职 时 , 党员 须在报到 2 周内 将 中国
8、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 所在 院系党委 秘书。 2、基层党委秘书 仔细审核新 转入 党员所持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 由北京大学其他院、系、所、中心、附中转入的新生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 属党支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 XX 学院 /系党委”。(本校教职工党员攻读在职研究生,党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 由北京市各区、县、局、高等院校、市属企事业单位转入的新生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外省市转入的新生党员,须持县级(含)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抬头为
9、“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5 3、 基层 党委 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转出前的基层党委。 4、 基层党委 在“北京大学组织工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调入 党员 信息 的填写。 5、 基层 党委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抬头分类整理 、 留存,按照要求每年 定期 将抬头为“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送交党委组织部。 第 七 条 转 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的接收要求,然后 登陆 “ 校内门户 -业务办理 -组织 业务 -组织关系 转出 ” 界面, 填写相关 信息,提交转出申请 。 2、党支部负责同志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给院系党委(此
10、步骤 适用于 毕业 生集中办理 阶段 ) 。 3、 院系党委 秘书审核信息,提交党委组织部。 特别请注意把北京市与外省市(包括国家机关、军队 系统、国资委下属企业、银行系统、铁路系统、民航系统等,例如国家人事部、中央党校、社科院、中科院等)区分整理。 4、党委组织部审核 通过 。 5、 院系 打印 。请注意转往校内的 介绍信请用 A4 空白纸打印并加盖院系党委公章 , 京内介绍信 请用带有 “ 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 ” 公章的打印 纸,京外介绍信 请用 带有 “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 公章的 打印纸。 打印纸在 党委组织部党建工作室领取。 6、 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做好 签领 登记 , 并
11、留下第一联存根妥善保存,待回执传真或寄回后贴在存根联上。 7、 将组织关系 转出 相关凭证 存入 工作 档案,妥善保管。 6 第 八 条 党员 临时组织关系办理的流程 党员 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包括党员证明信和 流动 党员活动证 两类 。 1、有党员持 证明信 或 流动 党员活动证 到 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基层党委 查明 情况属实、接转权限适当的, 将 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 监督他们按时缴纳党费。 2、我校有 个别党员流动 外出的,时间在 3至 6 个月,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的, 开具 党员证明信 ;时间 、地点和单位都不能固定的,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 。首先 ,
12、 基层 党委 对党员进行教育,说明流动党员管理 要求 ,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向 党委组织部 提出 申请。然后 ,党员持基层党委 的 申请到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 , 或发出 流动 党员活动证 。 第 九 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 。 第十条 本规定 由 党委组织部 负责解释。 附件 1: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处理 附件 2: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 附件 3: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 附件 4:国资委、银行、金融、铁路、民航等系统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参考名单 7 附件 1: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的常见问题处理 (一)转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或党员
13、 证明信 不符合接转权限应该如何处理? 各基层党委应对转入党员的组织 关系介绍信 或党员 证明信 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接转权限。对于不符合接转权限,抬头、公章有误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作废,交回原单位存档,并重新开具。 ( 二 ) 开出 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或 党员证明信 抬头有误应该如何处理? 开出 介绍信 或党员 证明信 前, 建议请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的接收要求 ,以便准确填写 ,特别 是 抬头。抬头有误的,原介绍信 或 证明信 作废,由原所在基层党委存档,并重新开具介绍信(京外介绍信使用新编号) 或 证明信 。 ( 三 )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或 党员证明信 过期 应该如何 处理
14、?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 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 四)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8 党组织应教 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
15、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 党组织 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凃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 五) 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 应该 如何处理 ?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
16、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六)如何区分京内单位和京外单位? 凡由北京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高校,在北京市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属于京内单位。外省、自治区县级以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下属工委组织部(例如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等),中央各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资委各企业党委,其他高校、银行系统、银监会系统、证监会系统、保监会系统、民航系统、铁路系统、军队系统等属于京外单位。(可参考附件:国资委、银行、金融、铁路、民航等系统可以直接接
17、受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参考名单) 特别注意,中科院、社科院、中智公司、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9 办公室是常见的京外单位。 (七)转往不同高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有何不同? 1、 转往北京市委管辖的高校和在北京市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该高校党委组织部,加盖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公章。例如组织关系转往清华大学,介绍信抬 头应为“清华大学党委组织部”。 2、 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1) 转往教育部直属高校,介绍信抬头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用已加盖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介绍信。例如组织关系转往复旦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上海市
18、委教育卫生工委组织处”。 ( 2)转往省属高校,介绍信抬头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用已加盖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 介绍信。例如组织关系转往四川师范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 3)转往市属的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校,介绍 信抬头为所在市委组织部,用已加盖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 介绍信。例如组织关系转往烟台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烟台市委组织部”。 3、 转往非教育系统管辖的高校 ,建议由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接收要求。 例如,组织关系转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公安部机关党委”,组织关系转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介绍信抬头应为“
19、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均使用已加盖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介绍信。 (八 ) 党员 前往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 应该 如何处理 ? 10 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 ,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 九)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 组织关系 应该 如何处理? 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当地党组织生活,争取按期转正。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 十)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学校 应该 如何 处理 ? 对于确需
20、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如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校,经本人向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申请,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由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毕业生党组织关系留存学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留存学校时间。在组织关系暂留学校期间,已毕业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要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 ( 十一)出国留学党员 , 组织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可 将组织关系转入档案所在地党组织 。 建议 将 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一并 转入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