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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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

2、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147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 最近

3、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4、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5 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

5、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二)深交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6、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内容同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

7、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三)上交所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 年修订)第 1011条规定:“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8、董事的期间。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3 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9、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 22 条规定:“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

10、、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二) 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三) 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四)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五)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五)其他规定1、公务员法 第 42 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 条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102 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11、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

1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2、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 )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 1 条规定:“禁

13、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 2 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14、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4、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财政部机关、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在企业兼职;部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国家会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属社会团体中由财政部明确行政级别的

15、副处级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业兼职。5、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5、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 10 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6、监事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

16、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3.2.4 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主板、中小板也有此项规定)三、董事会有关规定1、董事会人数公司法第 109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高管兼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第 96 条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17、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三、监事会有关规定1、监事会人数公司法第 11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第 143 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高兼任监事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4 条的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

18、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条的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四、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公司法第 217 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 115 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五、董监高人员独立性的要求公司法第 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第 1

19、6 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需要保持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23 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企业国有资

20、产法第 25 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六、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七、独立董事(一)独立董事原则性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21、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 名独立董事;在二 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2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规定,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三)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23、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规定,公司在提名、选举独立董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24、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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