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固 定 期 限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制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第 二 条 乙
2、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非 农 业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3在 京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四 条 乙 方
3、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第 五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工 种 )作 业 特 点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工 作 地 点 为 第 六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标 准 。 4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七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 者
4、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的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第 八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见 员 工 手 册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九 条 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执行。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为 元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十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月 生 活 费 为 元 或 按 执 行 。5六 、
5、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甲 方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北 京 市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甲 方 按 员 工 手 册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为 乙
6、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1、北 京 市 户 口 人 员 上 五 险 (五 险 :工 伤 、养 老 、生 育 、失 业 、医 疗 ) 2、外 市 户 口 人 员 上 4 险 (四 险 :工 伤 、养 老 、失 业 、医 疗 )有 居 住 证 增加 生 育 险 3、城 镇 户 口 人 员 上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6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卫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发 放 必 要 的
7、劳 动 保 护 用品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乙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防 止 劳 动 过 程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加 强 对 职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和 经 济 补 偿第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8、 当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7第 二 十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应 当 支 付 经济 补 偿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九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二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9、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1、应聘人员登记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 2、特殊工种必须按照劳动部门规定持证上岗;相关证件存行政部备案。 3、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公司保密制度、工厂安全制度等); 4、当事人需服从工作安排(如两次调动不服从领导安排自动离职); 5、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追究经济责任。严 重 脱 岗 警 告 一 次 ,经 班 组 三 人 以 上 确 认 自 动 离 职 。 十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8第 二 十 二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甲 方 劳动 争
10、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会 申 请 仲 裁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员 工 手 册 公 司 行 政 人 事 部 保 留 员 工 手 册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和 修 改 权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相悖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11、执 一 份 。9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10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续 订 合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终 止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续 订 合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终 止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