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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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从而对本人产生直接权利义务的行为。代理是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 货物代理;产品代理;船舶代理;服务代理,(二)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名义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二、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代理类型(一)大陆法系中的代理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

2、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原因和基础。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发生的代理。,2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享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得到本人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继续代理和授权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

3、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为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而实际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为间接代理行纪,(二)英美法系中的代理类型1. 明示授权的代理、默示授权的代理、紧急必要的代理默示授权的代理:本人没有将某代理权以行为方式直接表示授予代理人,但从其授权行为可推知被代理人有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紧急必要的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又可称为“客观必须代理”、“形势所迫代理”等。紧急必要的代理是指在某一当事人并未获得本人授权,即在他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

4、,但由于情况紧急,为使其能够采取某些法律行为,维护本人利益,认为在该当事人与本人之间依法产生代理关系。,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2.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完全不公开的代理(1)显名代理。代理人明示以本人名义而从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时,既公开本人的存在,也公开其姓名。名义后果,(2)隐名代理这种代理指代理人在从事代

5、理行为时不公开本人姓名,但明确向交易对方表明自己是为本人利益而不是为自己利益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名义后果,(3)未披露的代理。这种代理指代理人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名义后果,3不容否认的代理这是指凭本人的言词或行动(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使善意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一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从事交易,此种情况下,本人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1、代理人的义务:补充: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2、本人的义务

6、二、代理的外部关系1、表见代理、不容否认的代理2、介入权、选择权,未披露的代理: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时,如果代理行为无法正常履行, A、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 B、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

7、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三、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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