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 司 加 班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劳 动 法 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加 班 的 分 类 和 程 序第四条加 班 : 指 在 规 定 工 作 时 间 外 , 因 本 岗 位 工 作 需 要 或 部 门 主管 指 定 事 项 , 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第五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
2、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 交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加 班 管 理 规 定第六条加 班 人 员 应 提 前 向 办 公 室 递 交 加 班 申 请 单 (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 班于当天 17:00 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四的 17:00 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公司办公室及公司经理,在 正 常 上 班 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 17:30 前补交。第七条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 殊 理 由 不 得 推 诿 。第八条加班时间以 0.5 小
3、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 4 小 时 为0.5 个工作日, 累计 8 小时为 1 个工作日。并 以 此 作 为 计算 加 班 补 贴 和 调 休 的 依 据 。 (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第九条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条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 1 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 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 3 小时/ 天 , 并 根 据公 司 按 及 时 补 休 , 每 个 月 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限制:( 一 )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或 者 因 其 他 原 因
4、 , 威 胁 员 工 生命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施工现场、设备、公 共 设 施 发 生 故 障 , 影 响 施 工 和 其 他日 常 运 作 , 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二条加班调休应在 60 日 内 根 据 公 司 安 排 使 用 完 毕 , 未 使 用 完 按放 弃 处 理 不累计。 第十三条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经 本 部门 主 管 及 公 司 经 理 签 字 确 认 为 准 。第四章加 班 补 偿 标 准第十四条为 了 保 障 员 工 的 身 体 健 康 更 好 的 工 作 , 平 日 要 安 排 好 本 岗工 作 。 周 末 加 班
5、补 偿 方 式 有 调 休 和 加 班 补 贴 两 种 , 当 月 加班 补 休 或 补 偿 公 司 根 据 工 作 紧 张 程 度 首 先 安 排 调 休 , 未 能安 排 调 休 的 报 公 司 主 管 经 理 审 批 后 发 放 加 班 补 贴 。 第十五条调休时间计算:(一)周 末 加 班 按 1:1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 1:3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第十六条加班补贴计算:(一)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 100计算加班补贴;(二)节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 300计算加班补贴;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 由此
6、产生的损害后果概由本人承担。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处罚。第十九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 3 倍 处 罚。 第二十条加 班 期 间 消 极 怠 工 , 在 指 定 加 班 时 间 内 未 完 成 应 完 成 工 作者 , 取 消 加 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一条为 获 取 加 班 补 偿 ,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 如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故意 降 低 工 作 效 率 ”、“ 虚 增 工 作 任 务 ”等 ) 取 得 加 班 机 会 进行 加 班 者 , 一 经 发 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 500 元 罚 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