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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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明确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本指引所称短期租赁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

2、需公共服务等设施,按照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政策统筹与协调,向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平台,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2台账建设、监管等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管、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临时用地范围】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

3、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3第五条 【短期租赁用地范围】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

4、处置场、再生资源回收场等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以申请短期租赁用地。第六条 【申请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各区政府指定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二)临时用地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 ;(五)一般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证明文件;(六)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七)拟申请临时用

5、地占用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单位同意;4(八)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九)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申请短期租赁用地的,申请人向各区政府指定的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提交本条(一) 、 (二) 、 (三) 、 (四) 、(七) 、 (八) 、 (九)项申请材料。第三章 审批第七条 【审核部门】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核通过,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6、受理。第八条 【审核条件】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二)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三)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四)一般项目临时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确需占用且土地复5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踏勘论证并同意的,可以临时占用;(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

7、中,必须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六)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依照相关管理规范实施。第九条 【用地批准】各区政府同意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的,应向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下发关于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批复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各区政府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报备,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区政府核

8、发批复时,同步抄送辖区税务部门,由用地申请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完税手续。第十一条 【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短6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第十二条 【使用费与租金】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等规定计收;政府全额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各区政府下发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批复后,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发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用地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第十三条 【用地合同】用地单位按规定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耕地占用税后

9、持缴款凭证到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第四章 监管第十四条 【使用】签订合同后,用地单位持用地合同向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申请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标志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由各区政府负责监制并监管。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备案】各区政府临时用地管理部7门应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登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按系统要求在线填报、上传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第十七条 【台账】各区政府临

10、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开放的相关信息系统平台上实时录入用地审批、合同、收回信息,并按季度定期抄送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定期巡查】各区政府应建立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定期巡查机制,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未完善用地手续、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改变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移交给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开展相关查违工作。 第十九条 【不定期抽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台账建设与报备、日常监管与收回等工作情况,并将抽查情况书面反馈各区政府

11、。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涉及土地复垦的,各区政府及其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开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8第五章 延期第二十一条 【延期申请】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仍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 2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不予延期】临时用地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延期:(一)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二)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已完成地质勘查的;(三)属抢险救灾临时用

12、地,已完成抢险救灾的;(四)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和国家安全,需按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的;(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或存在其他问题的。第六章 收回第二十三条 【提前收回】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有权提前收回:(一)用地单位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的;(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三)符合用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的;9(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前收回的,不予补偿;其他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主动退出】临时用地和短期

13、租赁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退出占用土地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清算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等费用,将余额退还用地单位。第二十五条 【到期收回】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到期收回通知 ,并函告原土地管理单位,做好用地收回入库准备工作。用地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用地合同到期前完成相关的用地清场工作,将用地交回各区政府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第二十六条 【清场入库】用地清场工作完成

14、后,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原土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移交工作,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由各区临时用10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移交。第二十七条 【强制执行】因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以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并强制收回,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用地申请人和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其他】本工作指引涉及的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编号、用地收回通知书编号等参考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同文书编号的通知 (深规土2016 )进行规范。第二十九条 【施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工作指引发布实施前已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 1:关于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附件 2: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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