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702000103813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发布2018-07-151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目 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二)实施机构4(三)申请主体4(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4(五)办理依据5(六)办理条件6(七)申请材料7(八)办理时限11(九)收费标准11(十)咨询服务11(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11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21.提交方式122.获取收件编号123.获取收件凭证12(二)受理131.材料补正132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3(三)办理进程查询13(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3(五)流程图14三、救济途径15(一)投诉15(二)行政复议1
2、6四、表单填写17(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17(二)企业守法承诺书17(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17五、有关说明17附件118附件219附件337附件4383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编码:(二)实施机构: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申请主体: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青岛市环保护局行政审批处:青岛市香港中路 17 号市行政审批大厅三楼青岛市环保局窗口;
3、联系电话:053285916525青岛市环保局市南分局: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环保窗口,电话:053268872808青岛市环保局市北分局:市北区鞍山二路 48 号市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116 窗口,电话:053281632258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李沧区九水东路 3 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电话:053266088339青岛市环保局崂山分局:崂山区仙霞岭路 20 号崂山区政务办理大厅三楼环保窗口,电话:0532880360864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城阳区山城路 195 号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电话:053287868084青岛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青岛市高新区智
4、力岛路 1 号创业大厦 2 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电话:053266966588 66966589(五)办理依据:1.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6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5、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通过,2015 年 8 月修订)第十九条:“排放工 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5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 1 月 10 日通过)第四条“ 排 污单位应 当依法持有排污许 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
6、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5.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 1 月 10 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 1 月 10 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六)办理条件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其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等必须符合要求。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7、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6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3.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
8、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七)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环保局窗7口提交下列材料: (1
9、)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表(原件,1 份)(2)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 份);(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 份);(4)排污单位新建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原件,1 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 份)(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1 份);(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复印件,1 份)。设定依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10、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8(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
11、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9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2.排污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 1 份)(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 1 份)(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 1 份)(4)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原场址内新改扩建项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达标规划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事项中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化事项材料(复印件 1 份纸质)。设定依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