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造价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 1235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厅职字201422 号)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16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资格证书、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上岗证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公路工程
2、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造价从业 人员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四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以下简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第二章 从业信息管理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从业单位、资格证号、有效日期、从业记录等内容。第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受理一次。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的,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不受限制。第七条 甲级、乙级资格证书需进行信息变更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厅工程造价管理
3、局审查,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确认后,方可变更。(一)变更从业单位信息申请表(可从交通职业资格网下载);(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者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离职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可以从“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网络教育系统 ”打印);(六)社保证明。第八条 上岗证资格证书需进行信息变更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审查确认,方可变更。 (一)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信息变更申请表;(可从厅工程造价
4、管理局网站下载)(二)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印章;(三)从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交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一个季度发布一次变更公告,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审查后申请补发。(一)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甲、乙级证书从交通职业资格中心网站下载,上岗证证书从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网站下载)(二)在公众媒体上声明资格证书作废的相关证明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人员的信息,供社会查询
5、监督。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经济评价,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造价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资格,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业,严禁超越从业范围从事造价业务,具体从业范围如下:持有交通运输部甲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长大隧道、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工程项目的造价计价编制或审核业务;持有交通运输部乙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
6、、长大隧道、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工程项目的造价计价编制业务;以及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审核业务;持有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可从事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编制业务;第十四条 编审人员应当在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和加盖资格印章,并对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独立开展相应工程造价业务和参与相应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的权利;(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和经过分析的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签字的文件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三)有对来自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
7、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第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尽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造价方面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工作,收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经济资料,反馈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并为工程造价数据库提供相关资料;(三)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执业再教育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四)保守委托方的技术和经济秘密。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取得资格证书的次年 1 月 1 日起每两年应当接受一次继续教育。持甲级、乙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完成不少于 40 学时必修课和 20 学时选修课;逾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每
8、一年度不少于 20 学时必修课和 10 学时选修课,选修课可以采取集中面授或者网络教学。持上岗证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完成 20 学时的必修课。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三)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四)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 2 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五)未按规定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的;(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七)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用自己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八)以给予回扣、
9、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十)违反职业道德,有意作弊、弄虚作假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应当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考评管理体系,对公路工程造价从业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业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警告:(一)越级从事造价业务的;(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的;(三)未按规定进
10、行登记的;(四)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甲级、乙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暂停其在我省从事造价执业资格;持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上岗证资格证书的人员,注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参加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考试:(一)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二)被注销从业资格的。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 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 年 1 月16 日发布的云南省公路造价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云交人 200835 号)、2010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人员从业信息管理规定(云交人2010 256 号) 、2012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规定(云交人2011 117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