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行政审批项目业务手册编写框架及编写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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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SZN-1100147000-201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办事指南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 年 8 月 10 日发布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级、中级)许可申请。二、设立及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2、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 2 第 4 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三、实施机关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

3、口负责市级社会组织、企业的申请审批。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五、许可条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设,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民办培训学校筹设期不超过三年。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2(一)设立1.设立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情形,予以批准。(1)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2)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3)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4、(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6)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8)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9)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0)申请工种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工种。(11)拟批准的学校名称不重名。(12)实地核查结论合格;2.设立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批准。(1)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2)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并符

5、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3)不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4)不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5)不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6)不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 1/4;(7)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3(8)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9)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0)申请工种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工种。(1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12)在 1 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二)分立1.分立予以批准的条件符

6、合下列全部情形,予以批准。(1)申请分立的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同意分立;(2)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新使用的名称与其他机构无重名;(3)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4)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5)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6)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7)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8)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

7、、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9)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10)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11)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2)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的工种总和等于或小于未分立前的工种。2.分立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批准。(1)申请分立的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不同意分立;(2)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新使用的名称与其他机构有任意一家重名的;4(3)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

8、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4)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5)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6)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7)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8)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 1/4;(9)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

9、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10)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11)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任意一家不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2)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的工种总和大于未分立前的工种。(三)合并1. 合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情形,予以批准。(1)申请合并的两家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均同意合并;(2)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新使用的名称与其他机构无重名,或沿用合并前任意一家名称;(3)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4)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

10、场所及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5)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6)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7)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5(8)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9)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10)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11)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2)合并后的职

11、业培训机构的工种总和等于或小于两家合并被许可人未合并前的工种的和。2. 合并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批准。(1)申请合并的两家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任意一家不同意合并;(2)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新使用的名称与其他机构有重名,或任意一方不同意使用新名称又不愿意沿用合并前任意一家名称;(3)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4)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5)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6)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

1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7)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8)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 1/4;(9)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10)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11)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2)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种总和大于两家合并被许可人未合并前的工种的和。6(四)变更1. 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第一项情形并符合 2-5 项任意情形,予以批准

13、。(1)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同意变更;(2)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财务清算的;(3)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须举办者及董事会全体会议同意,并进行了财务清算;(4)新增工种申请工种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工种,且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具有符合新申请工种教学要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具有与新申请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

14、和教材;新申请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5)变更办学地点,需要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2. 变更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批准。(1)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不同意变更;(2)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未进行了财务清算的;(3)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举办者及董事会全体会议不同意,或虽已同意但未进行财务清算;(4)新增工种申请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或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

15、教师,或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若不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或不具有符合新申请工种教学要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或不具有与新申请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或新申请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5)变更办学地点,不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或不7符合消防安全法定条件;或不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五)终止1. 终止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情形,予以批准。(1)被许可人有主办单

16、位的,主办单位同意终止;(2)举办者及董事会全体会议同意,并进行了财务清算;(3)成立了资产清算小组,并对资产和债物进行了清算;(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进行了合理安置,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2. 终止不予批准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批准。(1)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不同意终止;(2)举办者及董事会全体会议未同意终止,或虽同意终止,但未进行财务清算;(3)未成立了资产清算小组,未对资产和债物进行清算;(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未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合理安置,或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六、申请材料设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1。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17、 2 依申请变更(办学条件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3。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4。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5。表 1 设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数量材料来源相关说明1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见附件) 原件复印件 1份政务窗口提供或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下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2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 原件纸质材料,应采 1份 民政部门核发 凭证核实举办人、拟定法8知书 复印件 定代表人、注册资金3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

18、申请人自备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4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1份申请人自备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5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6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份申请人自备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7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申请人自备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8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原

19、件复印件 1 份申请人自备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9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原件复印件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申请人自备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原件复印件 1份消防部门核发 不能提供时,不得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进行管理。表 2 分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数量材料来源相关说明1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见附件) 原件复印件 1份政务窗口提供或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下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2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立的培训机构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1份民政部门核发 凭证核实举办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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