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2018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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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指南( 2018 年修订) 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 一、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6号)、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号)。 二、适用范围 东莞市区域内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办理适用本工作指引。 三、办理程序 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业务办理指当事人签订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 办理流程:窗口申请和网 上申请。 (一)窗口申请。 1、窗口申请: 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到各镇街房管所领取或者登陆东

2、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网 http:/下载非2 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租赁双方在申请表签字(盖章)。由租赁当事人其中一方带齐申请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房管所申请办理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受理: 镇(街)房管所业务人员审核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如申请资料有误或不符合受理要求, 业务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资料或不符合受理的原因。 3、初审: 由镇(街)房管所负责初审,对电子资料及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无误后系统发送市局。 4、审核: 由市局负责审核,对发送的电子资料及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反馈至镇(街)房管所,同意打印登记备案证明。

3、 5、打证、发证 : 由镇(街)房管所负责打证,并通知申请人到房管所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归档 镇(街)房管所将受理资料实物件进行归档。 (二)网上申请。 1、网上申请: ( 1)网上登陆 。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登陆“ 广东省网 上 办 事 大 厅 东 莞 大 厅3 ( http:/ ,进入“个人事项”,点击右上角 “用户登录”( 已经注册为用户的,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进入;未注册为用户的,需先注册为用户)。选择“个人事项 部门服务 东莞房管局”,搜索“ 服务事项名称 ”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住宅类) ”,可查看申请所需各项资料和办理流程; ( 2)上传资料。 选择

4、“在线申办” ,进入申报步骤环节,仔细阅读“事项所需材料清单”项目;找到“事项办理材料自查”,依照要求点击右侧“操作”,上传附 件资料(包括申请表、 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点击“提交”。 ( 3)填表单 。 进入申办页面之后,如实填写表单中的信息,核准之后,点击“提交”。 ( 4)打印网上提交凭证 提交表单后,打印“网上提交凭证”。 2、网上预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网上办事大厅自动通过短信通知 镇(街) 房管所业务人员办理业务, 镇(街) 房管所业务人员登陆“东莞市一门一网后台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查看表单内容的完整性,并与附

5、件资料进行核对。 4 ( 1)若核对无误,选择“通过”,填写意见 并提交,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 2)若资料有误需要补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在系统选择“退回修改”,并填写需要补件的详细内容或拒绝受理原因,点击“提交”。退回修改的同时,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3、受理 预审通过后,镇(街)房管所业务人员登陆业务系统正式受理。 4、初审: 由镇(街)房管所负责初审,对电子资料及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无误后系统发送市局。 5、审核: 由市局负责审核,对发送的电子资料及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反馈至镇(街)房管所,同意打印登记备案证明。 6、核对实物资料、打证

6、、发证 : 申请人到当地房管所提交申请资料实物件,由镇(街)房管所负责核对实物资料,核对无误后需要盖上“原件相符章”或“已网上查核”并签名;并立刻打证,向申请人发证。 7、归档 镇(街)房管所将受理资料实物件进行归档。 四、所需资料 (一)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5 1、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租赁双方签字或盖章,收原件两份); 2、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或租赁双方自定的合同,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身份证明资料( 身份证、营业执照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复印存档 );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说明 ( 1)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 A、内地公民身份证、军 (警 )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未满 16

7、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C、外国人身份证、护照(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 A、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B、港澳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登记注册证明(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 有关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后使用); C、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注册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

8、员协会办理认证); 6 D、外国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 3)租赁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供监护人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 4、房屋权属证明资料( 收复印件); 房屋权属证明资料说明: A、房屋所有权证书; B、四证齐全(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备案证明书); C、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D、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E、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

9、定书、仲裁书、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F、镇街(园区)政府及村(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权属证明; 5、其他材料(收复印件)。 其他材料说明 ( 1)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证明。 ( 2)转租的房屋,还应提供原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 同意转租证明,如原租赁合同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7 不需再补充同意转租证明;原租赁合同需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提供原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 3)存在委托关系的: 委托他人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出租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10、证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书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注:委托代理出租的,租赁备案出租方是以产权人为准。 ( 4)房屋权属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租赁合同由其监护人签署,并提供监护关系资料。如租赁合同是由其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代理人签署的,还要提供其监护人委托其他代理人的委托文书。 ( 5)房屋权属人与租赁合同出租人是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6)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总公司名义为承租方签署,而实质使用房屋的是其下属公司或分公司,如申请租赁备案时要求承租方改为实质使用的下属公司

11、或分公司,需要提供总公司、下属公司(分公司)、出租人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 7)房屋租赁合同是以公司法人、股东或员工名义为承租方签署,而实质经营中使用房屋的是公司,如申请租赁备案时要求承租方改为实质使用的公司,需要提供公司、法8 人(股东或员工)、出租人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 8)房屋地址发生变化导致租赁合同地址与房屋权属证明地址不一致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地名办或村(居)委会出具房屋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或地址一致证明材料。 ( 9)房东名称发生变化导致目前名称与房屋权属证明名称不一致的,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提供有关名称

12、变更的规范性文件或镇(街)政府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二)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已公布房屋拆迁的; 6、产权有争议的; 7、共有房屋,未 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 8、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9、申报租赁登记备案与事实不符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资料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13、 9 2、身份证明资料已过有效期; 3、租赁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最长期限 20 年;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房屋使用剩余年限; 5、转租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 6、租赁合同面积超过权属证明登记的面积。 五、办理时限 房管所 2 个工作日,市房 管局 1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手续费,根据粤财预 2015465 号文件,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 七、办理机构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办事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 30 12: 00,下午 2: 00 5: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电话 0769 26987681 10 非住

14、宅房屋租赁变更业务 一、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6号)、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9号)。 二、适用范围 东莞市区域内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变更业务适用本工作指引。 三、办理程序 非住宅房屋租赁变更,指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出租非住宅房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 办理流程:窗口申请 1、窗口申请: 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到各镇(街)房管所领取或者登陆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网 http:/ 下载 非住宅房屋变更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租赁双方在申请表签字(盖章)。由租赁当事人其中一方带齐申请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房管所申请办理非住宅房屋变更租赁登记备案。 2、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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