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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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2、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3、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4、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

5、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

6、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7、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

8、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

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 办 学校的章程 应 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 办 学校的章程 应 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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