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高端人才培养项目选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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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9 年选拔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出国进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9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民政部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办法、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合作开展民政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协议书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一章 选派计划及资助方式第一条 选派规模及类别2019 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共 10 人赴国外研修;高级研究学者国外研修时间为 36 个月,访问学者国外研修时间为 312 个月。第二条 选拔对象:从全国民政系统从事政策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员中择优选拔。第三条 选派专业涉及领域:主要是与民政业务相关的专业

2、和学科,包括哲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等。2第四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是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申请人员可通过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派出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第五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第六条 选拔人员为民政部机关及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人员的,资助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额负担;选拔人员为民

3、政系统其它单位人员的,资助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派出单位按 1:1 比例共同负担。派出单位应在确定选派人员名单后一个月内,将其应承担的配套经费划转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账户,由其统一将费用划转至国家留学基金委账户。第七条 留学人员如未能派出,派出单位支付的经费转为下一年度需提供的配套经费。按照本协议规定由派出单位提供的经费,不得向留学人员个人收取。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请人需满足的基本条件: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4、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四)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第九条 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一)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50周岁(1969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须在派出单位工作 5 年以上;硕士毕业须在派出单位工作 3 年以上,博士毕业须在派出单位工作 1 年以上。(二)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196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重点实验室、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5、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杰出人才或 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43.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三)民政部机关公务员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需按民政部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经人事司汇总审核后统一报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四)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五)申请者须为民政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六)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类别外语合格条件(详见附件 1)及拟留学国家、

6、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 WSK/TOEFL/IELTS 等考试成绩单 。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 WSK/TOEFL/IELTS 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第十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一)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二)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三)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5(四)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 5 年以

7、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 2 年以内。(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选拔办法第十一条 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 ,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委员会 评审,择优录取” 的方式。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政策研究中心相关人员和特聘外部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3、4)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学习能力、政治立场、身心状况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详见附件 5)。

8、派出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审核无误后,请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第十三条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民政部人事司、国际合作司和政策研究中心综合考虑评审结果、单位推荐、个人意愿等情况后,通过召开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6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拟推荐人员名单进行公布。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将保留至 2020 年 6 月 30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二)被录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

9、理出国审批手续。民政部机关工作人员按民政部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派出单位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政审,并把相关资料提交项目受理单位民政部政研中心备案。(四)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派出单位签订单位委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详见附件 6)。(五)在留学人员派出前,由民政部人事司、办公厅(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行前教育。第十五条 选派人员在留学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的有关规定,在国外期间有义务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二)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应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汇报一次在外学习情况,完成民政高端人才国外

10、交流访问学者半年报告(详见附件 7)。7第十六条 选派人员回国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到(交还因私出国护照),提交出国留学总结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交派出单位和受理单位。留学人员应在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平台登记回国信息。(二)派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会)对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出国期间的科研成果、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三)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回国后,有为派出单位服务的义务。(四)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五)具体要求按派出单位与出国学习、交流访问人员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及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8附件:(电子版请在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官网通知公告栏 http:/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3.2019 年民政高端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4.2019 年选拔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工作流程5.单位推荐意见表6.单位委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7.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半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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