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镇促进外贸发展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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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溪镇促进外贸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东莞市关于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行动方案(东府办 201899 号)等文件精神, 促进清溪开放型经济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资助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第三章 政策扶持第四条 鼓励做强对外贸易。支持生产性企业积极主动地“走出去” 扩 大对外经济贸 易交往,对当年度

2、进出口总额在 1 亿元(含)至 5 亿元区间且增速不低于 20%、进出口总额在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区间且增速不低于 15%、进出口总额在 10 亿元(含)以上且增速不低于 10%的企业,进出口绝对增长额每增加 1000万元(含)给予 1 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30 万元。第五条 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坚持以政府鼓励引导和市场化推进为原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一)对进入商务部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 注册登 记、每年更新 录入合同及合同执行额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在获核准后每年给予 5000 元人民币的资助。(二)对服务外包企业

3、当年度在案执行金额分别达 100 万元(或以上)、500 万元(或以上)、800 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资助分别为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离案执行金额分别达 700 万元(或以上)、3500 万元(或以上)、7000 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资助分别为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第六条 加速保税物流发展。争取市政府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完善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利用保税物流降低成本、提升效益。(一)对进出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非公有制企业货运车辆,一律暂予免收场地使用费

4、。(二)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货物按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 ,下同)给予资助,其中,对直接进出境类业务给予 40 元/票的资助,对非直接进出境类业务给予 10 元/票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分别为 10 万元。(三)对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企业通过清溪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直接进出境类业务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企业开展直接进出境类业务对我镇直接进出口贡献每新增满 1000 万美元(进出口纳入清溪镇统计为准)资助 10 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度资助金额封顶为 30 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申请程序第七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5、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相关企业剔出试点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镇商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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